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9)

2020-12-22 09:04

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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