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新版本。
4.6.2作废文件由文件管理部门按文件领用人名单收回原文件,同时发放文件新版本,当作废的文件需要留用时,文件使用部门应填写“文件留用申请表”,经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并在文件封面加盖“保留资料”印章方可留用。
4.7文件管理
4.7.1文件经拟制、审核、批准后,原版文件交文件管理部门归档,存入软盘的文件由文件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登记,为防止文件的丢失,所有存入软盘的文件均应有备份,以软盘贮存的文件应进行标识。
4.7.2需借阅文件的人员,填写“文件借阅申请表”,经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文件,借阅者应在指定时间归还。
4.7.3文件管理部门应保存好各类无效文件以防外流,于每年年底对无保留价值的无效文件列明“销毁文件清单”后进行销毁,销毁记录保存五年。
4.7.4文件应安全贮存,防潮、防虫、防遗失,妥善保管。
4.8外部文件控制
4.8.1本所执行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所参照执行的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放时在“计量检定规程/规范领用发放表”中记录。
4.8.2直接引用的其它外部文件由所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8.3XXXXXX负责定期检索使用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和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有效版本,及时更换过期文件;
5相关/支持文件
5.1《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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