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颁布单位】国家安监总局 【有效性】 有 效 【颁布日期】2006-02 【生效日期】2006-02-15
说 明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
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观念创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34号文件批准执行。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
《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C4表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伤亡事故情况》B1-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3)《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火灾事故情况》D1-1、《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D1-2,由公安消防部门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1、《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2,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D3,由交通部门报送;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D4,由铁道部门报送;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D5,由民航部门报送;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D6,由农业农机监理部门报送;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D7,由农业渔业局报送;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D8,由建设部门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D9,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部门报送; (5)《各类事故综合情况》(E1-1)、《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E1-2)、地区综合事故情况(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4.报表的报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