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C1-C3表)。 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9)。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7.本报表制度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