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险[1988]34号(3)

2021-01-03 22:54

11、问:跨年度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职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休的时间与跨年度病休的时间,在当年内应如何计算?

答: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如跨年度,应与下年连续病休时间累计计算。例:某职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休五个月,病未愈,跨年度又连续病休两个月,应为长期病假;病愈后上班,以后又几次请病假,在计算病假时,只将跨年度连续病休的两个月时间与当年几次请病假的时间累计计算。

12、问:职工病假期间遇有节、假日,病假时间怎么计算?

答: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和公休假日(星期日)不应算作病假时间。制度工作日25.5天计为一个月。

13、问: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所指的是哪一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答:一般由企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企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健全的,可报当地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14、问:按《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工两年以上,一般应作退休、退职处理。如何掌握?

答:执行《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应掌握三点:一是职工长期患病;二是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三是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凡符合这三条的,一般应作退休、退职处理。如果职工长期患病,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亦应作退休、退职处理。

15、问:学徒工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6个月尚未痊愈,如何处理?

答:学徒工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6个月尚未痊愈的,仍应按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字160号文规定久执行,即满6个月尚未痊愈的,应该休学,休学以后,一般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并停发生活补贴。

16、问:关于折算工龄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计算病假工资待遇?

答:关于折算工龄的规定,可用于计算病假工资待遇。

四、关于死亡待遇方面的问题

17、问:企业职工死亡后应实行火葬,没有实行火葬和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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