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85元,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当地确定的社会救济费标准为27元,不足部分不由死者生前企业负担,而死者生前所在企业只发给死者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一人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每月为27元。
25、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居住在国家规定有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地方,这项补贴是否包括在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以内?
答: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居住在国家规定有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地方,不包括在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以内。
26、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总额,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对于高工资类区的怎么办?
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总额,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这是六类及其以下工资区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每高一类增加五元。
27、问:《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作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生活有困难”如何掌握?
答: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按本解答意见第19问掌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按本解答意见第2l问掌握。
28、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异地,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如何执行?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凡居住在省内异地的,按居住地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执行;凡居住在省外的,按所在省居住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费标准执行。
29、问:领取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遗属,能否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领取了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不得在死者单位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30、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的企业干部和工人,死亡待遇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或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费加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两项之和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发10元。
31、问:《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退职职工”,是指什么时候退职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