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险[1988]34号(5)

2021-01-03 22:54

21、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应如何掌握?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程度,可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中关于《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低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视为生活困难(如第23问中所列举的例子)。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含各种补贴),在不超过当地民政部门规定对“五保户”的社会救济费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确定,生活困难的补助金标准,随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

22、问:计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答:职工配偶的收入总额包括本人的工资(等级工资、浮动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奖金、各种补贴和工资性津贴(除按[63]中劳护字126号、川劳发[79]166号和川劳人护[84]20号文规定实行的保健食品津贴以及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夜餐津贴以外的各种补贴、津贴),副食品补贴(除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外的副食品补贴),个体开业收入。

23、问:如何计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的规定计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企业补足。例一,某职工因病死亡,生前本人工资为100元,有供养直系亲属二人,其配偶收入总额85元,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都居住在县以上城区,当地(市、地、州)确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5元。死者生前所在企业应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25元(即:85元一60元=25元,作为配偶本人负担的一个供养系亲属的生活费,因此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二人,应按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25元,全由死者生前所在企业负担)。例二,仍以例一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情况为例,若配偶的收入总额为115元,企业应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10元(即:115—60元=55元,再扣除配偶本人负担的一个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25元,所余30元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二人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5元,死者生前所在企业应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0元)。

24、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有固定收入,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后,所余部分不足配偶本人所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怎么办?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60元或扣除配偶本人生活费60元后,所余部分不足配偶本人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一般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时,不得由死者生前所在企业补足;而死者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由死者生前所在企业负担。如:某职工因病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其配偶的收入总额


川劳险[1988]34号(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大黑河岛规划中多种测量方法的应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