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中所规定的“退职职工”是指按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32、问:企业在《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第四条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和由市、地、州确定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幅度内,能否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答: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企业法》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33、问: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和其他供养直系亲属能否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后,其配偶本人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已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变。
34、问: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从何时发给?
答: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死亡的下月起发给。但是,在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和本解答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35、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已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因病或非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凡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川劳人发[1988]16文规定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按照市、地、州确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50%至75%生活困难补助金。
36、问: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如何发给?已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是否发给丧葬补助费?
答: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企业按下列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