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问:职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不够享受抚恤条件和以后符合享受抚恤条件时,可否增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确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以职工死亡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人数(以劳保卡为依据)确定的,因此,在职工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够享受抚恤条件的,以后符合享受抚恤条件时,不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8、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l70号文件关于《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八条中“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如何掌握?
答:为了有利于丧事的处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情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
39、问:职工死亡后,由本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路费,可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飞机票能否报销?
答:乘飞机来的,按财务有关规定的车船费报销。
40、问:如何掌握职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的供养条件?
答:(一)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三)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如果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41、问: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可否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系独生子女,其岳父母或公婆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者,可以视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者,一般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42、问:非婚生子女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规定,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10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