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4)

2018-11-17 22:00

三、安全生产投入

3.1安全生产投入

3.1.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投入的主要方面包括: (1)设备安全设施及维修保养;

(2)更新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3)通风、降噪、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 (4)劳动防护用品;

(5)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治理; (6)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演练; (7)宣传教育培训; (8)安全标志及标识;

(9)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具体要求】

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1%、1亿元至10亿元的按照0.2%,平均逐月提取。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2. 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方面应足额投入。 3. 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3.1.2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员工工伤时的救治费用。 【具体要求】

1. 依法按时、全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对员工工伤救治时应及时、足额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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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每年一次识别、获取、更新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具体要求】

1. 企业应明确主管部门或人员,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 2.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其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主管部门汇总。

3. 应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或电子文本。 4.1.2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具体要求】

1. 列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从业人员认真执行。 2. 将传达教育情况记入每个员工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 4.2 规章制度

4.2.1 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5)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7)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和报废管理; (8) 施工、检修和作业安全管理; (9)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 (10)相关方和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11)职业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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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防护用品管理; (13)消防安全管理; (14)应急和事故管理。 【具体要求】

1.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 将规章制度发布或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认真严格执行。

3. 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4.3 操作规程

4.3.1建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要求】

1.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对岗位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确保应知应会,严格执行,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案例等,适时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

有效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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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育培训

5.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具体要求】

1.小企业负责人(含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臵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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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5.2.1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培训: (1)新进从业人员;

(2)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企业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具体要求】

1.小企业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岗位操作人员培训。小企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含各种用工形式),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公司)、车间(分厂、分公司)、班组(小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臵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厂(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c.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分厂、分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b.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e.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本车间(分厂、分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g.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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