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幼儿园教师绩效量化考核管理办法99docx(5)

2018-11-29 16:18

1、本办法由各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和保教主任共同考核。

2、中心幼儿园拿出资金实行岗位津贴,同时作为年度评优树模、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幼儿教师应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恪守师德,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旨在反对政府、学校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罢课、罢工;

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4、玩忽职守,造成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或幼儿园财产损失;

5、业务水平低,违反幼儿教养、保育工作规定; 6、安全意识差,对幼儿活动安全、饮食安全、卫生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7、组织观念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行为懒散,影响或贻误幼儿园工作;

8、歧视、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9、幼儿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10、私自组织幼儿征订教辅资料或是其它乱收费行为; 11、个人素养低,因自身原因与幼儿家长发生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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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要幼儿、家长财物,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贿赂;

13、故意散布有损幼儿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幼儿园名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14、不按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而采取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缠访等行为。

第四十三条 幼儿教师有上述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期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将考核结果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票否决,当月不得津贴:

1、班级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家长上访的校以上部门,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100元。

2、因严重体罚学生引起家长到县级或县以上部门上访的取消评优资格。

3、受到县教育局通报批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遵照《教师法》有关条

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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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试行。二0一五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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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遵照《教师法》和《***》

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3月初试行,本年9月份修订执行。

第八章

第九章第九章 教师奖惩

第十章 园区挂牌奖励机制 现场推进会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教育局每年定期开展评选一次,表彰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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