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语幼儿园教师绩效量化考核管理办法99docx(8)

2018-11-29 16:18

发本人事假期间工资。

(二)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需经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延长假期。

第二十三条 教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证明书,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病假待遇: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工资(现系指岗位、薪级、1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部分,下同)。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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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二十五条 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一)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他人代为顶岗,均视为旷职。

(二)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作旷职处理。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四)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旷职一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五)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 教师的录用、聘任和调配

第二十六条 教师的招聘录用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一律不得招聘录用为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由于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人事部门按“公开、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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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的原则,通过文化考试、综合素质测试的办法招聘录用教师补充。

第二十七条 教师的聘任。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和规定的岗位职数内,教职工实行竞聘上岗,已在教师岗位工作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要清理辞退或安排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属中小学校教师的聘任,在选拔聘用本校优秀教师的基础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引进或聘任优秀的教师。教师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需要,根据人事调配交流政策规定,在本区范围内调剂教师余缺,组织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教师交流,鼓励教师到缺编的薄弱学校任教。

第八章 教师的奖惩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区委、区政府每三年定期开展评选一次,表彰区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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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有合理的计划、科学的分类及规范的评选程序,由省教育厅组织表彰的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六)未经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在校外组织或受聘于辅导班、补习班等;进行有偿家教。 (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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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2—3档。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半;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第三十六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七条 受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 教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九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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