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家长学校联系工作;能制定目标明确的工作计划并能有效地实施。
第七条 心理素质。应具备在生存中的竞争能力、发展中的创新能力、变革中的应变能力、进取中的博学能力、挫折中的自控能力、合作中的宽容心态。 三、教师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师德方面。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热爱科学、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后进生;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商品,不索要财物,不接受馈赠,不乱办班、乱收费;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其它工作,不得搞有偿家教;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文明,衣着举止得体,禁止师生恋爱;正确评价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划分等级;尊重家长,尊重同事,关心集体,不诬陷、诽谤他人,不搬弄事非。
第九条 教育教学方面。
(一)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质量观、人才观,明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遵循教育与教学规律,认真钻研教材,全面了解学生。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制定每学期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工作、班主任工作等各种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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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钻研教材、勤于教学、教态端正,注重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备好、写好课堂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讲究方法,讲求效益,注重素质教育,渗透德育教育;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四)抓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学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心理、生理特点和个性特征,精心培育、完善学生健全的人格;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班、团、队活动,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培养学生活泼、乐观、向上的良好品德与个性。
(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教研教改活动,勇于承担优质课、创新课;积极撰写教学论文;坚持听课制度。
(六)不得随意停课和提前结束授课;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借故迫使贫困生退学。
第十条 家校教育方面。建立家校联系制度,每学期要有针对性的定期家访,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议,建立学生学情综合档案。
第十一条 出勤与工作量。教师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随意迟到、早退、不得旷教,事假病假履行审批手续;履行教师聘约,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务,服从组织分配,完成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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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中小学在职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教师职务的评聘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可以依据《教师法》、《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申请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学校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部门制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臵高、中、初级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学校和受聘教师双方签订聘约,聘期原则不超过3年。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的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任中、高级教师职务。 第四章 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五章 教师的考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要根据对教师的职能要求、素质要求、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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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要求制定对教师的量化评估细则,运用教师自我评价、教师间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途径和方法,科学地设臵各种定性指标,进行量化定位,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端评价相结合,通过对教师的评价,起到既鼓励先进、又鼓励进步,既鼓励竞争、又鼓励合作的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教师在聘任期间,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考核,聘任期满要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专业实践技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尤其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应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和结果归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职务升降、工资增减、续聘解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教师在聘任期间成绩显著的,可评为区“优秀教师”或推荐为省、市“优秀教师”;学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可优先竞聘学校设臵的高职岗位。
第十九条 对思想政治强、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较高、工作业绩显著、基本素质合格的教师,可作为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
第二十条 为防止和纠正失职行为,切实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必须严肃教纪。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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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教育教学水平较差的,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从教不廉、乱办班、乱收费、强迫学生购买资料、商品、索要财物等师德不正的;
(三)随意停课、旷教、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四)不遵守财经制度,私用、私拿、私分公款的; (五)故意迫使学生辍学的;
(六)不团结同志,搬弄是非,诬陷别人的;
(七)不善于管理,不加强卫生、安全教育造成重大事故的; (八)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不达规定学时的; (九)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末位的;
(十)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教师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除丧、计划内生育等法定假期外,教职工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按五天计)。 第二十二条 事假的待遇:
(一)教职工在一个学期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从第6天事假起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从第11天起本人基本工资(岗位、薪级、10%下同)按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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