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就业政策与就业市场
【本章要点】
形势与政策,是就业的风向标。就业形势的好坏,关系着毕业生的就业选择;就业政策为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提供了方向。
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是实现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大学生应当在态度、知识和技能三个层面达到以下目标: 了解形势,用好政策,应对挑战 态度
了解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
知识 学习目标 熟悉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分析形势与政策,学会利用就业市场 技能
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制度与政策
一、大学生就业制度概述 (一)人才聘用制度
人才聘用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选拔任用、聘任聘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以公平、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就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其人事业务事宜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此项制度的实施为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解决了后顾之忧。人事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接转、托管人事档案、考核档案,办理就业、转正定级;为委托代理人员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接转手续及因私出境的政审;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及管理;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等。
(三)就业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是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的职业劳动者,要求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的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对一部分职业实施了就业准入制度。
二、大学生就业方针政策
中央以及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了许多关于推进毕业生就业的文件、制度,形成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一系列明确的就业方针和较为完善的就业制度。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参与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基层挂职锻炼等工作方针 “三支一扶”
自2006年开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组织部、教育部等六部委,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项目。每年6月上旬开始启动。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按规定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毕业生经过两三年基层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或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公安、
审计等部门,并明确规定以上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村官”
自2008年4月,中央计划自2008年到2012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简称“村官”)。选聘坚持公开招募,每年6月中上旬启动。聘用期满,对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村官”,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方针----西部计划
自2003年开始,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和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万名左右毕业生被派遣到西部基层乡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期为1-3年。
对原籍在中、东部或发达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或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定级或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三)增大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和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政策
增大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取消对接受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市)费、出系统费等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省会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及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的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为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四)增大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政策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银行、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给予贷款、税收等方面的照顾和支持。
(五)建立毕业生失业登记政策
毕业生在9月1日前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等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且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予以临时救济。
三、大学生就业流程
(一)应届毕业生就业年历
时间(月份) 8-9月 10-11月 11月 12月-下年1月 1-2月 择业阶段 基础准备 就业信息收集 择业前准备 第一择业高峰 调 整 主要工作内容 择业中所有个人佐证材料的整理与收集(如获奖证书、发表论文或作品、参加各种重要活动的照片等)。 信息表格的填写;了解就业政策;分析各种就业形势;锁定就业意向。 就业技巧的培训与提高;个人自荐材料的准备;面试的物质准备(如:服饰和资金等)。 应用获得的就业信息,开始有针对性地择业应聘。 总结和反思择业中的得失,调整择业心态和目标,力争择业能力的再提高。 再次为择业成功而努力。同时,这一阶段也是考研失利的同学择业的最佳时期。 3-5月 第二择业高峰 6-7月 就业准备 根据已确定的职业角色要求,做好岗前准备,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
了解毕业生情况
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就业指导 收集发布需求信息 就业知识讲座 心理知识讲座 实践知识讲座向社会发布 向学生发布 制定就业方案 上报教委审核,派遣毕业生(6月末) 图7-1 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流程
四、《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分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下面介绍其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选会” 毕业生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 参加毕业教育 办理离校手续(7月初) 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得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
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签约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劳务派遣制度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五、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相同点 1、签订合同的性质一致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等于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一种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对于大学毕业生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两者是一致的。
2、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
任何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在协商一致、充分表达主观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双方对约定的权利义务都予以完全认可,并在实践中履行。
3、法律依据一致
就业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它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要求一致,遵循《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证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于任何具有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人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的内容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面,劳动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3、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的签订时间大部分在毕业之前,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则是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的大体认可,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就业部门同意的签证。签署完毕的就业协议是编制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是当前的就业政策和法律,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