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作准则/制度/行政/2009/001】
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不定期报告应集团公司的要求由所属单位提供。
第32条 经营协调会是集团重要管控措施。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建立经营协调会,通过经营协调会议,相互通报情况、交流意见、探讨方法。
第33条 基层单位现场调研是集团重要监督措施。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到所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研,充分掌握所属单位一手信息。
第10章 附 则
第34条 本制度是集团管控工作的基本制度,集团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在集团管控制度的原则要求下制定。
二、公司内部股份制章程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公司员工特别是公司中、高层及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实行内部股份制。
第2条 实行内部股份制的目标是:激发公司中、高层及业务骨干的创造价值、追求利润的动力,为公司中、高层及业务骨干构造一个正当的、合理的收入渠道。将公司中、高层及业务骨干的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克服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行为和被动行为,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公司中、高层及业务骨干对公司的忠诚度与稳定性。
第3条 实行内部股份制的原则是: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管理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重视和发挥经营管理要素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价值。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权利与责任、利益与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公司与高层管理者双方的利益。
三、坚持与公司其他配套改革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对股东的管理必须制度化、契约化、规范化。
第2章 股份制
第4条 基本性质
本公司实行年终股份激励属于公司内部股份制,它所体现的只是一种薪资福利待遇与激励方式,是一种公司内部的虚拟股票,并非市场上的普通股票,不能对外发行和流通,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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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虚拟股票暂时只在公司中、高层及业务骨干范围内实行。
第5条 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股份制设股东会和董事会。 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董事会成员组成:
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股东会举手表决通过,董事会由14名成员组成,董事任期一届为5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芳期任董事长。
第6条 入股条件:
一、属于公司中、高层管理者;
二、外聘中、高层管理人员入司时间满一年或内部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正式在职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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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自愿入股; 四、经董事长批准;
五、在规定时间内首付购股下限数。
同时满足以上入股条件的成为公司股东;特殊工作性质且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其它重要岗位人员,只要本人自愿入股也可成为公司的股东。
第7条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与表决权
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举手表决过半数通过。
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三、股东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股东会以举手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投票权。
四、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性质和股份持有情况,赵芳期、赵艳奇、赵增奇三位股东既属于控股股东又属于公司内部股东,因此具有二票表决权,其他股东属于公司内部股东,每位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8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虚拟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虚拟股份。公司虚拟股票不准出售、转让和继承。受让方死亡时,按照公司出资名册记载的出资额为基准,参照当年度核算后的实际股值退返给受让方的继承人,并收回受让方的出资证明。受让方的出资证明不得带离公司。
第9条 公司的虚拟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0条 公司发行的虚拟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11条 公司发行的虚拟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2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控股股东,固定资产每年按财务制度进行折旧,每年的折旧费冲抵当年利润,股东只享有当年净利润的分红权。
第13条 公司实行的内部股份制是采取控股股东出让股份,其他股东购买股份的方式操作。
不同职位股东允许购买股份上限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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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裁50万股; 2、总经理为45万股; 3、副总经理36万股;
4、区域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大客户拓展中心总经理(副)及1类部门总监(副)30万股;
5、2类部门总监(副)、主任24万股;
6、中层正经理的股份分20万股和12万股两种,现已经成为股东的股份保持不变,新股东的股份是20万股还是12万股由董事长核准;
7、1类、2类中层副经理12万股;
8、助理属于公司干部培养岗位,原则上不纳入入股范围,待转为正式职位后按入股条件考虑。已经成为股东的保持不变。
第14条 首次购买股份
1、规定允许购买股份上限数在20万股及以上的股东首次个人出资购买股份不得少于5万股;允许购买股份上限数在20万股以下的股东首次个人出资购买股份不得少于3万股。不足部分可以向公司借贷,但必须在第三个年度股利发放期间全部还清借贷部分,借贷利息按0.7%月利息计算。如不愿向公司借贷的,则按实际购买股份给予分配股利,今后也不允许再补。
2、每年的2月28日为当年度入股股东支付首次购买股份款的截止日期。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首次购买股份最低款额的,当年度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下年度依然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15条 股权
股东享有购买股份(含向公司借贷部分)的股权。
第16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17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利润分配表;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5、会计报表附注。
第18条 股东会在讨论公司年度净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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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确定股东股利的派发。公积金5年一次核算。
第19条 公司提取的公积金可作为公司发展、公益等基金,公积金也可转为股本,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应将转为股本的公积金核算为股份数,按股东持有股权的股份比例进行派发新股或分配红利。
第20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60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21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22条 公司年度出现负利润时将作亏损弥补,股东会决议将负利润作亏损弥补时,应先经股东会批准用公积金冲抵总亏损额之后再除以总股份数等于每股缩值,每股新股值等于现行股值减去每股缩值。
第23条 持有股权的股份所分得的股利只与公司年度净利润完成情况相关。 第24条 股东的年度奖金遵照《公司中高层年终奖金核算办法》执行,年终奖金列入当年公司费用成本。
第25条 股东持有股权的股份股利,在年度股利发放期间派发股东。如存在公司借贷的其年度股利首先要用于抵扣借贷部分的年利息和归还本年度应还欠款部分,仍不足以抵扣的自行考虑补缺。
第26条 股东的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续签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及职位变化。 一、股东的合同期限为5年,签署合同当年的1月1日为起始日期。
二、股东如期履行满合同的无论续签与否,公司均给予合同履约奖,操作办法详见公司相关规定。
三、股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支付如下的经济赔偿金。 1、自购股份上线数定为50万股的,经济赔偿金标准为7万元; 2、自购股份上线数定为45万股的,经济赔偿金标准为6万元; 3、自购股份上线数定为36万股的,经济赔偿金标准为5万元; 4、自购股份上线数定为30万股的,经济赔偿金标准为4万元; 5、自购股份上线数定为24万股的,经济赔偿金标准为3万元; 6、自购股份上线数定为20万股的,经济赔偿金标准为2万元; 7、自购股份上线数定为12万股的,经济赔偿金标准为1.5万元。
股东因违约所承担的经济赔偿金只与股东自购股份上限数有关,而与股东实际购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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