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JT-行政-制度-【2009】-001-行政管理制度课件(7)

2018-12-19 22:36

【集团/工作准则/制度/行政/2009/001】 15 商品过期资质索要不及时的 16 商品资质管理监督不力的 17 新上商品上货或囤货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18 厂家核算返利超时未完成的 19 与厂家核算返利错误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0 积压、淘汰商品解决处理不及时的 21 售价调整不合理或比价渠道选择不合理的 22 进价落实不到位致使价格偏高的 23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给厂家进行价格调整的 24 未按照供应商登记表结帐或付款的 25 信息反馈表反馈或回复内容不真实的 26 异常采购漏上报但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7 异常采购表上报审核不严的 28 异常采购原因填写不属实 29 采字文件执行不到位或传达不到位的; 30 供应商对帐未按时完成的 31 供应商结账或汇款不及时致使厂家投诉的 32 调错价、漏调价、晚调价、未系列调价降低公司利润的 33 对区域进卖价监督不利的 34 要货计划审核不认真或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商品积压或造成缺货的 35 一进一出商品定货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定货的 36 因人为原因导致新上商品上货推迟的 37 厂家有返利、厂家多来货未在采购发票上注明不结账的 38 人为原因造成商品卖赔或平进平出的 序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普通员工扣50分,基层管理人员扣100分,中层管理人员扣200号 分,高层管理人员扣300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1 积压、淘汰商品或季节性商品过季有采购造成产品积压的 2 与厂家核算返利应该争取而未争取的 3 淘汰商品退货造成应付账款红数的 4 进卖价数据漏发或下发有误的 5 新上商品前期调研不利或渠道选择不利的 6 合同及合同附件丢失的 序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普通员工扣100分,基层管理人员扣200分,中层管理人员扣号 300分,高层管理人员扣500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1 合同条款签定失误的 2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签定供货合同或按合同条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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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作准则/制度/行政/2009/001】

第15条 仓储方面处罚细则:

序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普通员工扣10分,基层管理人员扣20分,中层管理人员扣50号 分,高层管理人员扣100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1 库房商品码放混乱的; 2 有标签无商品或有商品无标签的; 3 未按规定提交、审核要货计划的 4 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的 5 未按规定填写、审核、处理每日异常库存报表的 6 未按规定对积压商品进行分析、处理、上报的 7 提货、收货错误差额在10元以下的,损失超过10元的参照商品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8 因人为原因造成配送销售、调货有货未调走或影响销售的 9 值班仓储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货的 10 库房未按规定向供应商退货或分公司未按规定内部退货的 序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普通员工扣30分,基层管理人员扣50分,中层管理人员扣100号 分,高层管理人员扣200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1 因人为原因保管不善导致商品过期、变质、影响销售或报损的 2 丢失提货单、调货票的; 3 擅自携带明火进入仓库、油漆房等或在禁烟区吸烟; 4 未按规定调整、检查和应用库存上下限的 5 未达到公司规定的最低库存准确率标准的 6 未按规定对库存进行抽查、盘点并记录完整的 7 未按规定登记、存放、处理帐外商品的 8 未按规定对商品进行质量验收、登记、处理、上报的 9 对厂家来货、内部调货卸车组织安排不力的 10 未按规定制作、审核、处理盘亏盘盈的 11 未按规定对清帐、禁用商品进行库存核查的 12 未按规定要求对库存不准的商品进行原因核查和调整的 序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普通员工扣50分,基层管理人员扣100分,中层管理人员扣号 200分,高层管理人员扣300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1 未按规定重打、补打入库单的 2 对半年度盘点组织不力的

第16条 在日常业务与工作中因缺乏责任心或操作不当而出现差错的处罚: 普通员工扣10分,基层管理人员扣40分,中层管理人员扣70分,高层管理人员扣100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第17条 在日常业务与工作中未按照《工作流程》操作而出现差错的处罚: 性质一般的,对当事人处罚50——100分,对直接主管处罚50分; 性质较重的,对当事人处罚100——200分,对直接主管处罚100分;

性质严重的,对当事人处罚200分以上,对直接主管处罚200分,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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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作准则/制度/行政/2009/001】

管理责任处罚300分。

第18条 凡是经核实属于内外服务问题的:

性质一般的,对当事人处罚50——100分,对直接主管处罚50分; 性质较重的,对当事人处罚100——200分,对直接主管处罚100分;

性质严重的,对当事人处罚200分以上,对直接主管处罚200分,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管理责任处罚300分。

第19条 凡是经核实属于内部协调问题的:

性质一般的,对当事人处罚50——100分,对直接主管处罚50分; 性质较重的,对当事人处罚100——200分,对直接主管处罚100分;

性质严重的,对当事人处罚200分以上,对直接主管处罚200分,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管理责任处罚300分。

第4章 责任界定和连带处罚

第20条 必须强调责任界定和连带处罚。凡是因违反公司制度、流程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1、责任界定:

(1)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2)当事人所在单位直接领导负有管理责任。

(3)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2、连带处罚: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均要酌情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与损失大小给予行政处罚,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1条 保管不善、使用不当导致自用商品、正常商品等公司财产损毁、丢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损毁、丢失原则上照价赔偿(固定资产按折旧后的价格),特殊情况经上报核准也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1) 赔偿的比例划分: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在3000元至10000元的按照3000元+(10000元-3000元)×50%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6500元+(被盗金额-10000元)×10%承担赔偿责任。

2) 相关责任人赔偿比例:事件相关的责任人原则上(特殊情况另议)参考以下比例分摊。其中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直接管理者承担20%赔偿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高层领导承担35%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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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作准则/制度/行政/2009/001】

3)发现公司财产丢失后15天内不能查出真相的,就要执行赔偿规定,并在当月工资发放时一次性交清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与公司财产是否能走保险理赔无关。

4)发现公司财产丢失事件时,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执行赔偿规定,禁止私自处理。公司财产损失金额超1000元的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22条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因责任不清的必须以书面请示上报集团办公室,由总裁或总经理决定是否提交管理委员会对事件责任进行鉴定与处理。

第23条 其它执行规定

(1)各单位除执行上述处罚规定外,视情况也可以单独或同时执行取消奖金、降职、调岗、在岗培训等处罚措施。(在岗培训——如销售主管在客户管理上仍不断出现问题,达不到要求,则做在岗培训处理,如在岗培训第一个月符合要求了,则复职,不符要求则继续在岗培训,第二个月符合要求了,则复职,如第三个月仍不能符合要求,则做降职处理。如某分公司超过半数的销售主管都存在严重问题,则对销售经理做如上处理。如某分公司多个岗位都存在问题,那么对分公司经理做如上处理。在岗培训期间降低20%的标准工资。)

(2)未列入本细则条款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员工所属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处罚决定。 (3)所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总公司决定处罚结果并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 (4)凡本细则中的处罚分,均按1元/分执行,处罚员工要注重时效性。

第5章 处罚单管理

第24条 各单位的《处罚执行单》统一由人事行政主管或负责行政事务的人负责领取、保管、核对并建立台账登记。

第25条 需要使用《处罚执行单》的经手人应当向人事行政主管处领取,由人事行政主管负责登记领取人姓名、领取日期及《处罚执行单》起止票号,每一次只能领取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上交的《处罚执行单》存根联不允许有断号现象,如果发生《处罚执行单》断号的必须有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26条 使用《处罚执行单》的经手人在开具罚款单时,要注明罚款事由,根据《员工奖惩实行细则》中的处罚标准执行,《处罚执行单》一式三联,存根联不得撕下,记账联和经理联交当事人到财务交纳罚款,如有开错现象必须注明“作废”字样,并一式三联同时存在。

第27条 员工罚款必须在开具之日起三日内交到财务,超期限者应加倍处罚。因处罚金额较大(100元以上)在期限内不能上交的,必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适当延期上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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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作准则/制度/行政/2009/001】

可。财务在收取罚款后,应当给当事人开具一式二联收据,一联交当事人留存,另一联和《处罚执行单》的记账联做账,《处罚执行单》的经理联上出纳签字后由当事人转交到罚款经手人处,罚款经手人负责将经理联附在已交回的《处罚执行单》对应的存根联后面。

第28条 每月3日前财务将上月的《罚款明细表》交人事行政主管依据存根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罚款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并交回财务。

第29条 各部门在跨单位开具罚款时,应当使用《处罚通知单》。《处罚通知单》一式二联(存根联和通知联),通知联送交到被罚单位,存根联不得撕下、不得断号,留存在开单部门。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下班前将《处罚通知单》的存根联整本交到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核实罚款的执行情况,核实后返还各部门。各部门使用《处罚通知单》到集团办公室领取,领取一本回收一本。

第30条 各单位对员工的处罚如以请示方式上报总公司批复的,总公司相关领导批复后,批复部门按照批复开《处罚通知单》,通知联附在请示后面带回原单位执行,存根联留存批复部门。

第31条 《处罚通知单》和《处罚执行单》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3个月。 第32条 处罚权限规定:

(1)涉及到公司高层领导受到处罚的,总裁、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具有最终处罚决定权。 (2)本单位内部处罚权限:

1)在事实与责任明晰的情况下,单位内部上级可以按照《处罚标准》对下级实施处罚。 2)在事实与责任不明晰的情况下,单位内部处罚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核准后执行处罚。 (3)业务版块之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部门经理对区域、分公司、分店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督办时,对存在的问题具有处罚权限:

1)在事实与责任明晰的情况下,部门经理具有对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直接处罚权。 2)在事实与责任不明晰的情况下,部门经理应向部门总监请示或汇报,经部门总监核准后方可对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行使处罚权。

(4)部门之间、分公司之间(非业务版块之内且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在对发生的问题需要执行处罚时,应向双方的上级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核准并执行处罚。

(5)集团办公室主任、审计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履行工作职能期间,具有特殊处罚权限: 1)在事实与责任明晰的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和责任人具有直接处罚权。

2)在事实与责任不明晰的情况下,应向总裁或总经理请示或汇报,核准后对相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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