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2018-12-25 23:15

第一编 建筑节能与科技类

第一章 建筑节能标准管理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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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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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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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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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管理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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