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8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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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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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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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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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8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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