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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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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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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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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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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