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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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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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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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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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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