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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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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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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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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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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