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
6
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8
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9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编 建筑管理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