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节《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不足半年,能及时改正的。
31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涉案面积不足10000㎡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
32
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之外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33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节《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
34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