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府的法人机构之外,还增加了一家农业新闻社和一家出版机构。而且,所有农协组合法人之间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农协组合法还有一个重要的保护措施,这就是在以立法形式保护农协法人进入涉农领域的同时,还规定工商企业不许进入涉农产业,从而把涉农产业利润全部留在了农村内部,保护了农协的市场经济利益。直到2004年,这个禁止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市场的法条才被取消。就这样,日本的农协在社会立法的保护下,将其赢利一直用于为农民服务和资产积累,历经百年,终于形成了一份巨大的公共资产。难怪日本人说,日本农协是日本最大的资产拥有者,是具有多个非赢利法人的非赢利部门。
迄今为止,日本政府除了政策保护农协之外,在财政上也一直予以重要支持。据日本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明田作先生介绍,在2003年,仅日本各级政府补贴农协的设备设施更新等费用就达到2兆日元,大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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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协设备自我更新费用的10-20%。
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日本农协的经验传播到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效。日本经验在东亚地区推广,日、韩和台湾地区先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保护小农户的社会政策决非偶然,这是更深层的文化纽带和文化积淀使然。尽管早期的互助合作是从德国等欧洲国家引进的,不过,引进之后,就转化为东方儒家文化下的互助合作。社员入社门槛很低,且富裕者乐于多出资金投入合作,并不强调一人一股,每股均等。社员待遇并不囿于股金的多少而是人人平等。总而言之,弱者会受照顾,强者要多做贡献。
一个世纪的历史经验证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所选择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政策形式,是成功地推动对农民的社会保护,将高度分散的小农户带入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决策。它通过融入经济政策的社会政策,以农民组织为中介,将农民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保护起来,提升了农民和农村市场的位势,形成了一种有别于未受保护的国家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整合型的政策强势市场力量。 ① 明田作访问录,2005年12月16日,东京,日本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杨团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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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政策强势市场力量通过与外部市场的谈判和对峙,进行在政策保护、位势提升状态下的市场公平交换。它所取得的成功,不能仅仅用农业产业化或者农村公共服务合理化等一般的单项标准来衡量,最重要的意义,可能是探索了一种迄今为止世人还未能充分认识其意义的新的人类生存和发展模式。也许,未来的人类探索将证明,这种新模式自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始,在中国大地将走过其主要发展阶段,在非洲和亚洲的多人口且不发达国家度过其成熟阶段。
总之,东亚对分散小农户实施社会保护,促进小农户将生产和生活的综合剩余累积起来,形成逐渐升值的个人资产,从而实现和平长入现代社会的经验,是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发展双重性的一种特别的社会政策。研究这种政策的抉择和执行过程,对于提炼中国新农村的社会保障概念和新的社会政策,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要提出新农村、新发展模式下的新的社会保障,不仅要借鉴他国经验,更要研究自己的经验,并提出新的理论概念和构建新的理论。
五、探索农村新发展理论与社会保护政策
这套理论需要解释为什么在小农户高度密集的农村实现现代化只能走组织小农互助,以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为中介,连通小农户和大市场,与此同时,需要解释为什么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城市居民不同,是将生产生活结成一个统一体的综合保护。
以下仅对此做些初步探讨。
第一,高度分散的小农户每个人都经常处于孤立状态,他们由于没有组织,缺乏规则,难以溶入交换的市场,而不能进入市场就意味着被快速发展的社会所排斥,从而难以摆脱贫困。小农户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只有组织起来。尽管组织也需要花费成本,不过与无法进入市场的代价相比,的确物有所值。
而组织起来如果只是经营农业,会因农业剩余少、经营利润低而难以获得资产积累。若将涉农产业如农业金融、农产品购销、农村百货交由市场经营,小农民无力与之抗衡,势必出现城乡和贫富差距拉大状况。所以需要发现和培育一种产业机制,可将经营盈余持续性、不间断地投入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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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由此尝试了综合性的农民互助合作组合和非赢利性的产业组合机制。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经验都证明,综合性农协组织,通过生产互助、生活互助、共同交流、共同购销、共同消费,可以极大地改变小农户孤立无援的状况。农民能够得到更合理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价格,可以集体签约、批量采购、信息交换、抵押贷款、形成集体性的公共资产,农民的收入和资产积累因此而得到了组织保障。农协还对影响政府关于农村公共事务的政策制定发挥了作用。
第二,单个的小农无论个体能力还是个体资本都很微小,无法抗拒农村社会的天灾人祸,发育一种抗风险能力较强的长效动力机制因此成为需要。特别是它这种机制不但要能抗拒经济风险,还要能抗拒社会风险,而源于传统的邻里互助文化的社区互助合作,是与其他方式相比较成本最低、抗多种风险的效力最强的机制。
第三,当今的农民处于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化体系中,小农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服务正在走向社会化,医疗等生活服务也在走向社会化。而这些对农民的社会服务的社会化并没能帮助小农户的生活境遇和精神面貌发生人们所预期的正向的重大变化,反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向例子。这主要是因为小农户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条件不同于农场经济下的大农户。依据城市消费水平制定的社会化服务的价格远高于小农户可承受的能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也并不适合小农户自身的需要。看来,社会越是高度开放、高度发展,单个小农户依靠自身力量融入现代社会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中国,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无法选择企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的农业大生产主体来实现社会化,这导致需要社会化的小农户却难以社会化。既然无可能将小农转化为社会化的大农。在这种条件下,以农民的互助组织系统为载体,将小农组织起来,通过组织的整体现代化和社会化实现小农的社会化,可能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第四,农村的发展需要可供循环使用和能够不断积累的资本。而农业的剩余过少和农村内部可循环使用的资本太少,无论从城市来的工商企业也好,农村内部产生的务工经商者也好,他们的资本即便用于农村,也是捞一把就跑,农村和农业越是高度商品化,资本越是在农村的外部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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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商积累的农户在使用其积累时,也不是用在农业扩大再生产上,而是举家外迁,在城镇盖房和消费。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要保护农民的个人资产积累,要保护农村的社会公共资产积累,发展农村社区资产承载的公共服务,恐怕都只有构建以农村市场为活动区域,在农村社区进行生产和生活经营的综合性农协组织,进行涉农产业经营,将其所有收益留在农村内部。
第五,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村发展到底以何种组织作为发展的载体?目前是村委会和乡政府。但是村委会和乡政府属于政府或者半政府的行政性机构,缺乏自我实现资本运营和增值的动力。如果将其的行政定位改做经济定位,让村委会和乡政府做市场运营,就会导致行政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代表主体一体化、同质化,利益相关者结构就会演成单一化和简单化的格局。当着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同时也成为市场力量,那么市场就难免出现非正常非公平的交易,腐败就不可避免。中国乡镇政府在管理乡镇行政事务的同时也直接插手乡村一切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资源的项目,这就是为什么乡镇的腐败在农村发展的背景下愈演愈烈的原因。
脱离了市场制度关于社会公平价值观要求,如此发育出来的市场环境就不会遵循同等地位下公平交换的市场逻辑,必然演变为权力与金钱交换的霸权市场,真正的市场缺失必然暴露出来。而当着经济市场的力量,特别是当着国际经济市场垄断的力量给社会和自然带来的破坏需要社会和政治的力量去弥补时,我们却发现,由于解决市场失衡的动力过于单薄,只有政治一途,而导致只好将制衡市场的能力过分地压宝在政府头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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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期望的政策目标由于缺乏多方有效的约束而难以实现。这类的经验教训例如农产品的国际谈判,并非少见。
第六,经验证明,制度化的正式秩序的运行系统其实只是一个子系统,它总是依赖于更大的系统。在更大的协调系统中,正式秩序越是图解式的、越薄弱、越简单,在遇到其范围之外的干扰时就越脆弱和缺少弹性。只有非正式系统中的例如社会信任、社区、合作的模式和规范,能够支持和帮 ①周弘,欧盟经验:促进发展并追求公正——中国能够从欧盟借鉴什么?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一期。 33
助正式系统,才能获得运作的成功。詹姆斯.c.斯科特将这样的非正式系统支持正式系统的活动称之为米提斯援救(metis to rescue)。他甚至提出,正式系统从来都是在非正式系统的支持下才能生存的,“在每一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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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的实践是正式制度不可或缺的存在条件。”经验证明,如果排除了地方实践中的本土力量和实践知识,任何对于生产和社会秩序问题采取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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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和集权式的解决方案必然会失败。例如对于广大农村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尽管国家有政策、环保组织也有行动,但是如果没有非正式系统的社区的理解、援助和农民的自愿行动,正式系统的工作就事倍功半。
以上的论证说明在中国要建设新农村,促进其向现代化发展,需要创立一整套新的农村现代化发展理论。这套理论的核心,就是要以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及其联盟为主体重新构建农村的社会市场,实施对小农户全面社会保护。
其间,贯彻这一理论的最主要的社会政策,一是构建中国农村社会市场的组织政策,即保护和支持小农户组成互助合作组织,构建由这个组织和组织的联盟规划、融资、管理、监督的农村的社会市场。二是培育中国农村社会市场的基本管理政策:
其一,要对农民的互助合作组织放开涉农行业经营,立法规定其所有积累必须继续用于涉农行业,同时限期整顿经营涉农行业的非农企业,或者退出涉农行业,或者吸收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股份,在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督下,将经营利润全部用于农村发展。并可规定农民的互助合作组织用于农村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的投资可以全部免税。
其二,鼓励农民组织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投资卫生、文教等公共服务设施,做大农民组织所有的农村社区公共资产。
政府必须管理的农村公共服务是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其他事务均可考虑以多种方式与农民组织合作。在国家无法全部支付农村现代化成本的条件下,尽可能挖掘农村内部资源,放手让农民组织自治,鼓励农民组织 ①詹姆斯.c.斯科特,《国际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生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
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第483-484页
②同上,第7-8页。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