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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相对人的催告 ? 观念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等。例如:《合同法》第
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情感表示——宽恕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事实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举例:
? 无因管理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见上文) ? 建造房屋。《物权法》第30条(见上文) ? 先占(见上文)
? 创作作品——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行为 (1)侵权行为。如:《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不履行行为。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等。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1.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使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事实。 ? 构成要件:一般有多个,有时只有一个。 ? 法律事实与构成要件:角度不同,是一回事。
2.法律效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为一定构成要件的具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变动 ? 如,具备《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要件(“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就
发生该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效果(“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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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的过程:涵摄
? 涵摄:将特定的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一定的关于法律效果
发生的结论。
阅读崔建远《民法总论》第18-20页;王泽鉴《民法概要》第14-15页。
三、法律的解释
阅读王泽鉴《民法概要》第15-20页;崔建远《民法总论》第20-29页(简略阅读、了解大意即可)。
四、请求权基础方法
见崔建远《民法总论》第286-298页。
课后作业(第一次)
针对下列事实,根据你所理解的民事权利的变动理论、法律适用过程、请求权基础方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已经附在题后,不必另行查询和援引(特别是,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由于在本案中并未发生疑义,答题时请予以忽略)。如果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有疑问之处,请按照自己的理解予以解决。
甲公司一向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基金会订立“捐赠协议”,同意捐赠现金1000万元,由乙基金会用于贫困山区的小学教育,并同意于2007年12月1日前付清款项。乙基金会很快与十几所山区小学签订了捐赠协议。其中,乙基金会与丙小学订立协议,捐赠相当于50万元的电脑设备。
2007年8月,甲公司所经营的一辆长途汽车发生严重车祸,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达800万元,并且由于公司声誉下降,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遂将原来准备用于捐赠的款项全部用于经营活动。由于甲公司没有在12月1日前支付捐款,乙基金会又收到丙小学和其他学校的函件,要求其履行捐赠协议。丙小学于2008年4月起诉了乙基金会,请求其交付约定的电脑设备。
乙基金会于2008年5月起诉了甲公司,请求其按照约定支付1000万元。
请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分析乙基金会与甲公司之间的诉讼应如何判决。 参考法条:请阅读《合同法》第11章(特别是185、186、188、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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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法通则》第54条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理论定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类法律事实
? 包括合同、遗嘱、婚姻,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授予代理权,免除债务,抵销债务,转
移标的物所有权等
? 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与关于各类具体法律行为的规定之间的关系:理解“提
取公因式”、“layed structure”——优点、缺点;如何查找法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 是人的意思活动。
?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概念的核心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的内容主要由意思表示决定 2.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3.意思表示是每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4.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私法自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以法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数量为标准 1.单方行为:只包含一个当事人的一个意思表示。 其中包括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合同、授予代理权)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
2.双方行为:包含两个当事人互相进行的意思表示,且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各种债权合同
? 各种物权合同和准物权合同 ? 结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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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行为
3.多方行为:包含两个以上当事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有时要求意思表示一致,有时实行多数决(又可以包括简单多数决和绝对多数决) ? 社团法人设立人订立章程的决议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以法律行为的效果为标准
1.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使债权发生的法律行为(或者说,使某人负担债务的法律行为) ? 负担行为之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使债权发生,进而可以基于该意思表示而导
致债权发生。
? 负担行为所设定的债的履行:可能是各种形态。比如公司聘请的门卫(其义务的履行方
式为提供劳务),比如买卖合同上双方的义务履行(出卖人应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应转让价款的所有权)。
2.处分行为:使一个现存的权利发生变动(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 处分行为使一个现存的权利(物权、债权、专利权等)变更,包括让与(主体变更)、
纯粹的内容变更(例如合同内容的约定变更),权利负担的设定(例如他物权的设定)、绝对消灭(例如物权抛弃、债务免除)。 ? 处分行为之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使现存权利发生变动,进而可以基于该意思
表示而导致该权利发生变动。
? 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根据所处分的权利的类型
(三)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具备特定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为:法律行为以具备特定的形式为生效要件 ? 主要指书面形式
? 也可能是公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不要式行为:法律行为不以具备特定形式为生效要件 3.区分意义:
? 民事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民法通则》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参考《合同法》第10条。 ? 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举例
? 《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
? 《合同法》第238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
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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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2.特别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含义: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事实
2.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通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法律行为内容确定、可能、合法
3.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生效要件 举例:
? 要式行为(见上)
? 实践性法律行为,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保管合同(《合
同法》第367条)
?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 ?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以死亡为生效要件。《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开始。”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物权行为:除了物权合意,还须登记或者交付。《物权法》第9条、23条。 ? 结婚:除了合意,还须登记。《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概述
1.什么叫做法律行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内容能否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2.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的效力的几种情形 (1)有效:《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可变更、可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4)效力未定。例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1、2句。
思考题
针对下列案例涉及的行为,猜一猜,它们是不是法律行为?如果是法律行为,它们分别属于哪类法律行为(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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