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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示与真意不符
3.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三)意思表示的效力:有效,但是若相对人明知,则无效
三、通谋的虚伪表示
(一)含义: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故意进行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 2.表示与真意不符 3.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 仅限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效力:原则上无效,但是不能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依据:
?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四)隐藏行为问题
1.隐藏行为的含义:行为人以一个虚伪表示来掩盖一个其希望发生效力的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2.隐藏行为的效力:虚伪表示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真意决定意思表示的效力 ? 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3.脱法行为:隐藏行为所欲掩盖的是一个违反强行规定的行为。 ? 脱法行为的效力
?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
四、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错误)
《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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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大误解。”
(一)概念:表意人因错误认识,致使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造成严重损失。 ? 理论上又称“错误” ? 《民通意见》第71条 (二)构成要件
1.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 “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2.由于错误认识或不知 3.表意人造成严重损失 (三)重大误解的样态
? 《民通意见》71条:关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等。
1.动机错误问题 2.意思表示内容错误 3.表示行为的错误
4.当事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 (四)意思表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 ? 可否对抗第三人?
(五)表意人变更或者撤销后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第2句;《合同法》第58条第2句。 ? 以过错为要件
? 对比:台湾民法不以过错为要件。王泽鉴《民法概要》第92页。 (六)误传行为(传达错误)问题
1.含义: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传达,而传达有错误,致使到达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表意人的意思不一致
2.效力:参见台湾民法典第89条(王泽鉴《民法概要》第91页) ? 分析:《民通意见》第77条:“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
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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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52条第1项;《民通意见》第68条。
(一)含义:因受他人故意欺骗,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为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相对人有欺诈的行为 包括两种情形:
(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2)有告知之义务,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民通意见》第68条 2.相对人有欺诈的故意
3.表意人因为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须有因果关系) 4.表意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须有因果关系) (三)意思表示的效力
1.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2.其他法律行为:无效还是可撤销? ? 《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 ? 《合同法》第52条1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四)第三人欺诈问题
? 一般理论: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第93页。
六、受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52条第1项;《民通意见》第69条。
(一)含义:因他人以不法危害相威胁,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恐惧而为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相对人有胁迫行为 2.相对人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事项构成不法 ? 目的与手段都不合法 ? 目的合法,手段不法 ? 目的不法,手段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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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意人因为受胁迫而陷于恐惧(须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为恐惧而为意思表示(须有因果关系) (三)意思表示的效力
1.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2.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合同法》第52条第1项 (四)第三人胁迫问题
? 我国无一般规定。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第94页。
七、被乘人之危而为的意思表示
(一)含义: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
?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 《民通意见》第70条。
? 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关系:参考《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合同法》
第54条第1款第2项;《民通意见》第72条。 ? 参考台湾法上的“暴利行为”:台湾民法典第74条;王泽鉴《民法概要》第77页 (二)构成要件
1.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 2.(相对人)主观要件
(1)相对人知道表意人的危难状况 (2)相对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3.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内容对表意人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 与胁迫的区别 (三)意思表示的效力
1.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2.其他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
思考题
1.甲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销售状况并不理想,造成公司后续建设资金紧张。为此,甲公司与120名员工(包括乙)约定,由他们以自己名义向甲公司购买这些房屋,并以此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应由这些员工向银行按期支付的本息,由甲公司直接存入以这些员工为向银行还款而开立的存折,使银行可以按照约定划款;甲公司将来需要时,双方解除合同。其中,乙所“购买”的房屋的价款总额为100万元,向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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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万元。甲公司已经为其向银行支付了5万元。
由于房屋价格上涨,乙希望“假戏真做”,于是向甲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公司的请求是否有理由?
银行发现上述情况后起诉了乙,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贷款。银行的请求是否有理由?
2.某乙是北大的研究生,入学前工作过数年,小有积蓄。一日,乙突然想到,北大南门外的楼房临近北大,如果用于开店,肯定可以吸引师生以及其他人士,而购买要比租赁更加合算。于是,乙在楼内大贴广告表示要购买此地的房屋。某甲拥有其中一栋楼内的一套房屋,位居一层。甲和乙联系上以后,双方进行了协商。某甲询问其打算用于什么用途,某甲回答拟用于自住。甲带着乙参观了房屋,乙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经过协商,双方以每建筑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成交,乙支付了价款,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乙收房之后才发现,一个房间的墙体有一道很长的裂缝,自己当初察看时这里有大立柜挡着,所以没有看到。乙找甲交涉,要求其退还一部分价款作为补偿,甲断然拒绝。
乙花钱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但是富有格调和特色的装修,经过办理有关手续,开设了一家特色茶馆,生意日渐兴隆。不久某甲得知此事,感到愤愤不平,找到乙理论,认为乙当初说房屋用于自住乃是骗人。
问:(1)乙是否有权要求甲退还部分价款作为补偿?为什么?(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某种法律责任?为什么?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三):法律行为的内容
法律行为的内容(标的),指行为人于从事行为使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法律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内容(标的):意思表示的内容 ? 也就是表意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二)法律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行为的效力:内容(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妥当
二、标的确定
? 无一般规定
?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应类推适用于所有的其他法律行为 ? 根据法律行为的具体类型的不同,“确定”可以指完全确定(处分行为),也可以指可得
确定(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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