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审查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4、拟派往本招标工程建造师简历表 5、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
6、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缴纳凭据 7、近三年(2007—2009年)财务状况表 8、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
9、企业近三年(2008-2010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0、近年(2008-2010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1、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廉洁自律情况书 12、其他资料
(二)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4、建设工程建安费用报价汇总表 5、回购期回报费报价汇总表
6、对造价影响较大的20种材料报价表 7、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封面)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2)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6)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
9)主要材料价格表(数量、价格)
(三)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管理机构; 3、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2投标报价
3.2.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2.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3.2.3投标价格采用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和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3.2.4建设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书、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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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文);云建标【2005】661号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6】295号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和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09】63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及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2.5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确定的暂定价格,作为非竞争性条款,投标报价时须按暂定价报价,不得浮动。 3.2.6其他项目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但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投标人不得更改应计入投标报价中。
3.2.7建设工程建安费报价汇总表应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
3.2.8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报价作出相应综合单价报价分析,报价分析应包含投标报价清单中各项报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用量的分析。该报价分析中的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一致,并应作为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判定分析。 3.2.9投标人应按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须由加盖造价师资格专用章。不加盖造价师资格专用章的,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内容将予拒绝。
3.2.10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一经报出,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若报出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列项,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其他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措施项目费用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包干使用,工程结算时不得进行调整。
3.2.11投标人应根据施工图对所给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未得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通知,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
3.2.12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13结算原则:
3.2.13.1本项目建设工程建安费用的确认:以招标人授权部门的决算审批价为准。
3.2.13.2决算审批前暂按乙方中标价(建设工程建安费金额)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在结算审批当年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照决算审批价支付工程余款或追回超付的工程款项。
3.2.13.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该综合单价不得违反现行计价规定)扣除工程变更优惠下浮比例来确定综合单价,须经发包人确认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执行中标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3.2.13.4在招标过程中以暂定价确定的价格,结算时结合市场价和当地因素,由双方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差价部分,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2.13.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按云建标[2005]5号及云建标[2008]2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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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3.2.14回报费
投标人应按要求计算出回购期回报费。投标人填报回购期回报费报价汇总表应与投标报价(唱标)一览表上的回购期回报费报价相对应。建设期内招标人不支付建设期回报费。(若招标人提前支付融资款时,根据投标人自报回购期回报率扣减相应提前支付融资款金额的回报费)
投标人应按要求填报回购期回报率。按昆政办【2009】132号规定,回报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10月20日 公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5.6%加2.5个百分点(最终以投标人所填回购期回报率为准)。投标人所报回购期回报率将作为BT投融资合同中计算回购期回报费的依据,优惠百分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6%加2.5个百分点与投标人实际填报回购期回报率之差)不允许调整。在回购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1-3年贷款基准利率,则按以下方式对回购期回报率进行调整:
回购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1-3年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小于或等于0.5%,则回购期回报率不进行调整;如果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大于0.5%(不包括0.5%),则回购期内新的回报率=中国人民银行新公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加2.5个百分点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百分比之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期回报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1)计息额:
回购期内第一次计息额:按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总额计息。 回购期内第二次计息额:按65%的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计息。 回购期内第三次计息额:按30%的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计息 如利率需调整,则根据调整前、调整后的利率分段计息,按月结算。月利率=年利率/12。 若招标人提前支付融资款时,下一次的计息额要扣减相应提前支付融资款金额的回报费。
2)支付回报费的时间:回购期内每次支付融资款时一同支付,不计复利。 3.2.15工程变更优惠下浮比例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充分分析项目情况填报工程变更优惠下浮比例,投标人所报变更优惠下浮比例将作为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工程范围变更的结算优惠幅度的依据。 3.2.16本工程其他要求:
1)施工中涉及到的第三方检测费明确由投标方负责。
2)所有的施工项目,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综合在投标单价中,由投标人承担,不再另行支付。施工接水、接电手续由施工方负责完成,同时要求施工方准备用水、用电等各种备用措施,在施工现场出现停水停电的情况下乙方也能保证甲方项目可以不间断进行施工。如因办理迟缓而采用发电机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3)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农民工滋事、斗殴等干扰事件,为不对施工造成影响,甲方可以替代乙方先行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但该费用将从乙方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全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4)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在合同实施阶段除非招标人同意否则不得随意更换。
5)施工方需购买工程相关所有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自身设备险等),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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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账号、提交形式的按时提交。
1)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汇票(不能以现金的方式提交) 2)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缴纳金额: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 3)接收保证金账户:
户名: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账号:53001615436051006209 开户行:昆明市建行城东支行
4)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
3.4.2昆明市交易中心将在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把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3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2)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4.4按昆政办【2010】144号文件规定投标人若有不廉洁行为时,其投标人的保证金由纪检部门予以没收。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时,要真实、完整的提供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能满足资格审查的要求,具备承担该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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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投标文件封套上标明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2款 4.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10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8楼)。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昆明市交易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进入评标室,并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6.1.3全体评委进入评标室确认完其身份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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