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学校宿舍、食堂及实训楼工程bt项目施工招标文件(5)

2019-01-12 12:26

6.1.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全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6.1.5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4)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况。

发现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招标监督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更换专家。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人不足3 家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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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根据国务院279号令规定执行,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自报,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招标人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2 保修保证金

保修保证金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扣留(合同价的5%),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交纳质量保修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满,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全额无息归还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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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昆政办【2010】141号及《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10.4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

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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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昆政办【2010】141号、《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标准是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 二、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2)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3)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4)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复印、带离评标地点。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产生:

1)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招标人在昆明市交易中心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后,由评标委员会全体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或者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评标期间,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监督人员、工作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不得有影响评标的任何活动。

六、本工程采用有拦标价,拦标价作为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才给予向投标人公布,拦标价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若由于拦标价公布时间少于15天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七、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甲方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八、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九、评审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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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行初步评审) 第二步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第三步 详细评审(先技术评审,后商务评审) 第四步 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按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应推荐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总报价相同时,以投标人所报变更调整优惠下浮幅度高者排序在前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所报变更调整优惠下浮幅度相同时,按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高者排序在前推荐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相同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2. 资格审查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条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只有达到 “资格审查审查条件”中的全部内容,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审查条件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备注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且年检开标时检验副本(原件及复合格 印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具备有效证明材料 开标时检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资质等级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开标时检验 4.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具备有效证明材料 开标时检验 开标时检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开标时检验注册建造师贰级以上(含贰级)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开标时检验拟派建造师2项类似学校工程业绩(复印件)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年检查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 拟任建造师 资质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拟派建造师近三年(2008-2010年)至少承担过2项类似学校工程建设业绩)。 7. 企业同类工程业绩 申请人近三年(2008-2010年)至少承担过开标时检验企业2项类似学2项类似学校工程建设业绩,且工程质量合校工程业绩(复印件) 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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