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词语定义
1.1.1“本项目”:指采用BT模式的昆明****学校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电子电工实训楼工程施工招标。 1.1.2“甲方”、“回购方”:均指昆明****学校 1.1.3“乙方”、“BT方”:是指投标文件已为甲方接受,并就本项目签订投资建设、移交协议和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1.1.4“分包商”: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乙方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工程分包商、设备制造商或材料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 1.1.5“融资款”:即乙方融资并转入甲方指定帐户资金总额。 1.1.6“回购期回报费”:即为融资款×回购期回报率
1.1.7“回购期回报率” :按昆政办【2009】132号规定,回报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10月20日 公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5.6%加2.5个百分点(最终以中标人所填回报率为为准)。 1.1.8“建设期回报费”:均指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移交给甲方当天止,甲方在建设期内不支付回报费。 1.1.9“回购价款”:均指融资款、回购期回报费。 1.1.10“资金专户”:甲方在银行设立的,由甲方控制使用的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 1.1.11“项目前期工作”:指包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工作。 1.1.12本项目相关单位:
“勘察单位”:指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公开招标后,确定的完成本项目勘察任务的单位。 “设计单位”: 指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公开招标后,确定的承担本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 指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公开招标后,确定的完成本项目监理任务的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指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完成本项目造价咨询任务的单位。
1.1.13“开工日期”:甲方和乙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内约定的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 1.1.14“回购日”:工程建设完成,移交给甲方后的第一个日历天。 1.1.15“回购期”:自回购日起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包括融资款、回购期回报费)之日的期间。 1.1.16“建设期”: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移交给甲方当天止。 1.1.17“建设工程建安费中标价”: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出的中标人,由中标人自行填报的建设工程建安费报价。
1.1.18“建设工程建安费决算审批价”: 指招标人授权部门对本项目建设工程建安费的决算审批价。 1..1.19“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20 “永久工程”:指按照协议投资、建设的工程。 1.1.21 “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1.1.22 “工程设备”:指协议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 1.1.23“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1.1.24 “施工机械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1.25“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26 “重大变更”: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等须报原设计单位及甲方审核批准的变更。 1.1.2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控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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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下列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文件序号,以序号在前的为准。
1)本合同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对合同的修改、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及建设单位相应的施工管理规定;
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4)BT方投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5)本合同附件
6)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或答疑);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分析表; 11)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
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及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其它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二、项 目
3、项目实施的背景及依据
3.1项目实施的背景
昆明****学校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电子电工实训楼建设工程BT项目施工招标。本项目计划总工期 180 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1年1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
3.2项目实施的依据
3.2.1昆明****学校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电子电工实训楼建设工程BT项目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昆发改社会[2010]763号】建设,并由昆明****学校负责实施,现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经市政府的同意,本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
3.2.2本项目已经列为昆明市政府工作计划, 昆明市政府对该项目的批文如下: 昆明市政府对该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的批复。 3.3昆明****学校为本项目的回购方。
3.4回购方保证本项目建设前期有关工作和文件的合法性。
3.5昆明****学校必须按回购期和回购价款回购本项目,BT方必须依法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
3.6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融资建设;
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土地手续办理、规划设计、规划审批等,项目勘察、设计与监理、造价咨询单位选择,使之达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
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协助乙方或其项目部协调包括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等、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4、项目概况及合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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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工程名称:昆明****学校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电子电工实训楼建设工程BT项目施工招标4.2建设地点: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羊仙坡24号
4.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1266㎡(其中学生宿舍楼6812㎡、学生食堂2266㎡、电子电工实训楼2188㎡);
4.4合同范围:施工图覆盖的所有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投 资
5、乙方融资额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乙方就本项目的BT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玖佰万元(小写:¥ 9000000 元); 回购期回报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回购期回报率:百分之 (小写 %); 变更调整优惠下浮幅度:百分之 (小写 %)。 5.1最终确认的融资总额
最终项目融资总额按照实际乙方转入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的资金总额确定。 5.2乙方融资款的注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以上金额内,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分三次将资金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专项帐户,转入的时间及比例为:
首次融资款在《BT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交付融资总额的30%;第二次融资款的交付在《BT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交付融资总额的30%;第三次剩余40%融资款的交付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由甲方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拨付。
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方式和期限转入资金,否则,因此导致项目建设及相关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甲方不承担责任,由此致使的乙方主体工程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工期违约责任)。如实际BT融资总额发生变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项目投资的来源
6.1 乙方应确保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
6.2 乙方应根据确定的项目融资方案实施融资,并根据甲方资金使用需求计划和乙方资金投入计划将资金投入本项目。
四、建 设
7、建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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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甲方拥有监督工程建设的权利,甲方应为乙方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与协调。 7.2工期
本项目的施工周期为 180 日历天。
8、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审计
8.1 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乙方应完全按照上述项目设计文件与项目施工图纸投资建设本项目。
8.2 甲方依法为本项目选择有资格的设计人和监理人。
8.3 甲方依法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各自对其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其设计文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8.4 甲方依法委托的监理人对本项目实施进行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8.5甲方应按约定的计划将本项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图纸移交给乙方。
8.6 在2010年 月 日前,甲方应将其委托的监理方通报乙方,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
甲方拥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本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权利; 由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部门应在乙方提交单项主体工程交工验收文件后,30日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甲方确认乙方工程投资金额的依据。如果乙方对该审计结果报告存在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9、 工程款支付
9.1本项目建设工程建安费用的确认:以招标人授权部门的决算审批价为准;
9.2决算审批前暂按乙方中标价(建设工程建安费金额)向乙方拨付工程进度款,在结算审批当年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照决算审批价支付工程余款或追回超付的工程款项。 9.3双方约定的实施中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乙方把第一次BT融资款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汇到甲方为该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银行专项帐户中,乙方接到进场通知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中标价(建设工程建安费金额)总额20%的工程预付款。之后,乙方每月20日提供期中(月进度)报表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核计量报表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在收到期中支付证书后28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实际计量的80%后暂停支付,甲方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三十日内支付至实际计量的85%;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甲方收到最后支付证书42天内扣除工程结算总额5%的质保金后支付工程余款。
工程尾款:工程完工、考核达标、竣工资料备案、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付工程尾款。 质量保修金:留工程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并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后1个月内一次付清。
因乙方未及时转入融资款而造成甲方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则乙方不能停工。
10、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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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须经甲方、乙方、设计、监理单位四方确认工程量后由审计部门审核其工程造价。
10.2变更内容超出施工图文件边界条件范围的,必须获得甲方、乙方以及上述设计人和监理人的书面确认,确认的内容含工程造价变更和工期变更。
10.3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加和工期延误,甲方不予以确认投资,工期不得顺延;其他变更,甲方应按各方书面确认的金额确认投资变更,并顺延工期。
10.4若工程子目已完工之后,甲方提出修改施工图纸引起的造价变更,则一切拆除与返工费用,应全部确认为投资增加,且工期顺延。
10.5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变更报告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变更审核、评估、批准及送达等工作。
10.6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该综合单价不得违反现行计价规定)扣除工程变更优惠下浮比例来确定综合单价,须经发包人确认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执行中标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10.7工程变更优惠下浮比例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充分分析项目情况填报工程变更优惠下浮比例,投标人所报变更优惠下浮比例将作为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工程范围变更的结算优惠幅度的依据。
1、工程造价确认
11.1在本合同项下工程造价的确认:以招标人授权部门的决算审批价为准;
11.2在本合同项下:在招标过程中以暂定价确定的价格,结算时根据《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系列文件及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导》2010年10期并结合市场价和当地因素,由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差价部分,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1.3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实施的工程造价,应按实际发生的并经确认的工程量及乙方投标填报的综合单价作为确认工程造价的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工程量不应作为工程造价确认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造价的结算价格应以乙方投标填报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准。
1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按云建标[2005]5号及云建标[2008]2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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