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在招标过程中以暂定价确定的价格,结算时结合市场价和当地因素,由双方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差价部分,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2、质量与验收
12.1 乙方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2.2本项目质量标准为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验收合格。
12.3 乙方应对其实施的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包括返工、重建和赔款等。 12.4 乙方在本项目工程移交之日起国家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组织安排修理工程缺陷并承担相关费用。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安排修理,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12.5本项目由甲方组织交工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交工验收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交工验收。
12.6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自交工验收合格移交次日起,由甲方承担项目的保管、管理、维护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
12.7 交工验收通过并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之日为本项目移交之日,甲方从次日起负责项目的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乙方应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交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12.8 在回购日,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向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甲方将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返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书)
五、移 交
13、移交范围
13.1设施移交:编制出固定资产表,按其分类进行移交说明,并形成书面移交文件。
13.2资料移交:包括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验收记录及交工验收报告,以及甲方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资料按合同约定移交)。
13.3权利移交:项目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权利的移交。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
14、项目移交时的状态
项目在移交时要处于完好状态,并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移交。
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本项目设施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否则,甲方有拒绝接收项目移交的权利。
15、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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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质量保修期的责任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自本项目回购日起,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项目毁损或灭失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六、回 购
16、回购价款的构成
16.1本项目回购价款由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甲方指定帐户资金总额)、回购期回报费二部分构成。 16.2回购期为三(3)年 16.3 回购价款支付起止时间
回购价款(含融资款、回购期回报费)自项目竣工验收移交起在约定的回购期(三年)内按比例付清。 16.3.1融资款的支付时间:
第一次融资款的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满一年时,支付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的35%及相应回购期回报费;
第二次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的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满二年时,支付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的35%及相应回购期回报费;
第三次剩余融资款的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满3年时,支付剩余融资款及相应回购期回报费。 若招标人提前支付融资款时,根据投标人自报回购期回报率扣减相应提前支付融资款金额的回购期回报费。
16.3.2回购期回报费的支付时间:
回购期回报费的支付时间:回购期内每次支付融资款的同时一起支付,不计复利。。 16.3.2.1回购期回报费的计算
建设期内招标人不支付建设期回报费。(若招标人提前支付融资款时,根据投标人自报回购期回报率扣减相应提前支付融资款金额的回报费)。
按昆政办【2009】132号规定,回报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10月20日 公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5.6%加2.5个百分点(最终以投标人所填回购期回报率为准)。投标人所报回购期回报率将作为BT投融资合同中计算回购期回报费的依据,优惠百分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6%加2.5个百分点与投标人实际填报回购期回报率之差)不允许调整。在回购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1-3年贷款基准利率,则按以下方式对回购期回报率进行调整:
回购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1-3年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小于或等于0.5%,则回购期回报率不进行调整;如果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大于0.5%(不包括0.5%),则回购期内新的回报率=中国人民银行新公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加2.5个百分点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百分比之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期回报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1)计息额:
回购期内第一次计息额:按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总额计息。 回购期内第二次计息额:按65%的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计息。 回购期内第三次计息额:按30%的融资款(乙方融资并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资金总额)计息 2)如利率需调整,则根据调整前、调整后的利率分段计息,按月结算。月利率=年利率/12。
17、回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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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诺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完全回购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合格项目,并支付项目全部回购款项。
18、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18.1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签订的正式合同中明确。 18.2回购期以交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
18.3本项目甲方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本项目回购价款支付方式与支付程序,支付回购价款给乙方。 18.4甲方付至乙方专门开设的还款帐户的回购款项,以银行出具的转帐凭证为准。 18.5甲方可以提前偿还回购款项,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9、甲方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19.1甲方将对乙方的投资建设提供:
19.1.1项目法律文件(批准文件)的获得、报建;
19.1.2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地上地下管网管线动迁工作;
19.1.3委托各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按约定向BT投资方提交成果文件; 19.1.4拟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及开竣工日期; 19.1.5依法选择监理单位;由选定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监理; 19.1.6完善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19.1.7甲方须保证乙方所拨款项必须用于本工程的建设; 19.2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使之具备开工条件;
19.3甲方应负责因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 19.4 甲方拥有的其他权利与义务可在合同附件《项目建设其他约定》中作进一步的细化或规定。 19.5 在本项目的回购期内,甲方有按约定的回购计划支付回购款项的义务。
20、乙方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20.1 乙方有就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20.2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承担因项目融资及建设引起的所有责任与义务。
20.3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承担因投资建设本项目所引起的所有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仲裁、诉讼、赔偿及第三者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因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乙方自身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因工程施工质量导致的一切损失等。 自本项目回购日起,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项目毁损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20.4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0.4.1 乙方应确保按计划投入资金、按计划开工建设及进度目标的实现; 20.4.2 乙方有义务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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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3 乙方应确保完全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包括参加项目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进行建设进度监控、主持重大技术变更及重大事故处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20.4.4 乙方负责在工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质量管理,直至最终交付合格工程。
20.4.5 乙方应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月报,以及其他各类报表、报告等,并按月报送监理方及甲方。
20.4.6 乙方负责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财务用款情况等相关统计报表,并按月报送监理方及甲方。
20.5乙方拥有的其他权利与义务可在合同附件《项目建设其他约定》中作进一步的细化或规定。 20.6在回购期内,乙方享有完全的获取本项目回购价款的权利。
八、不可抗力、风险责任与保险
21、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在该原因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立即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下一个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该原因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由双方及监理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2、风险责任
项目建设期内,由乙方承担因本项目融资建设及工程施工引起的一切风险。
23、保险
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购买工程相关所有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自身设备险等),费用由乙方方承担。
九、违约和争议
24、违约
24.1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形:
乙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没有按期注入融资款或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款项;
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双方有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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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约情形待双方在签订的正式合同中约定。
24.2如果本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24.3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下情形发生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具体情形由双方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24.4 工期违约
本项目工程合同工期 180 日历天,工期每延误一天按 元累计计算支付工期违约金。乙方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总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甲方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乙方的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乙方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24.5质量违约
具体违约情形由双方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24.6 回购价款延期支付违约
具体违约情形由双方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24.7 其他违约
若本合同其他部分具体条款约定了其他违约情形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由双方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25、争议
25.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任一方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送达与通知事项
26、送达
本合同项下书面通知、来往的文件信函以及其它信息的传递都应以送达如下条款约定的联系人为准: 26.1送达人: 26.1.1 甲方
联系单位: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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