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2006版)
目录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三、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
四、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处理程序 六、禁止行为及处罚 七、释义及其他
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 一、评估报告的完整性 二、企业价值评估 三、房地产、车牌评估 四、长期投资评估 五、流动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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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务类评估 七、待处理资产评估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1、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1.1占有单位(释义详见本文7.1条)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1.1.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适用于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 1.1.2合并、分立、清算;
“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1.1.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
指企业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注册资金及股权比例变动。
1.1.4企业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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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将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即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1.1.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1.2占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1.2.1资产出资;
指占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1.2.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1.2.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1.2.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1.2.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1.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1.3.1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3.2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 1.3.3占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 1.3.4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4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1.4.1根据《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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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
1.4.2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全国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转让和租赁;
1.4.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市属一级单位(释义详见7.2条)下属的全国资企业,进行产权、产业调整时,涉及全国资企业的资产(产权)划转、置换、转让和租赁行为。 1.4.4申请免予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a.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报告;
b.交易双方为企业集团下属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属于集团内100%国有资产出资的全国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c.产权转让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提供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的承诺;
d.集团及交易双方对经济行为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 2、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2.1核准项目范围
2.1.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评估项目; 2.1.2市属一级单位的评估项目:
2.1.2.1市属一级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1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1.2.2市属一级单位资产(不含长期投资)处置规模达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2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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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市属一级单位涉及到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国有资产应被评估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3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1.2.4市属一级单位的长期投资(即二级单位)产权变动规模达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涉及的经济行为(参考本文1.1条)所对应的评估项目。 2.1.3市国资委持有国家股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评估项目: 2.1.3.1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行为所对应的评估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1.3.2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股权或其他资产买卖),涉及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评估项目;
2.2备案项目范围
核准项目范围以外涉及市属国资的评估项目,市属集体资产评估项目。 3、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
企业评估及核准备案的基本程序为评估前期工作、选择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市属一级单位核准备案审核和转报、核准备案等六个程序。 3.1评估前期工作
评估前期工作包括确定经济行为、清产核资、审计、确定评估范围和对象、确定评估委托方等内容。 3.1.1确定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如本文1.1条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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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占有单位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作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地,应提供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按规定要一级单位作出批准的,还需提供一级单位批文。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要求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或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可以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如本文1.2条所述)时,占有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