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6)

2019-01-19 15:37

(3)对于所选择的特殊评估方法,应适当介绍其原理与适用范围; (4)一般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 j.评估过程

(1)评估过程应反映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提交评估报告的工作过程,包括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结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

(2)接受委托中应明确反映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方案的过程;

(3)资产清查中应反映指导资产占有方清查资产与收集准备资料、检查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的过程;

(4)评定估算中应反映现场检测与鉴定、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具体计算的过程,在该部分应针对评估方法反映评估过程的特点; (5)评估汇总中应反映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说明与报告、内容复核的过程。 k.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应包括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后各资产占有方的份额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发表的结论;

(2)须使用表述性文字完整地叙述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以及增减值原因分析,并含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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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的提示;

(3)存在多家资产占有方的项目,应分别说明评估结果;

(4)对于未评估(包括未纳入评估范围的、纳入评估范围但未评估的、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为零的)的企业无形资产应进行说明; (5)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单独列示;

(6)评估机构如对所揭示的评估结果尚有疑义,则应对实际情况充分揭示并在评估报告中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7)对不纳入评估结果的各类租赁资产,其评估结果应单独表述,并说明是否纳入评估结果汇总表。 l.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报告中陈述的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2)揭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揭示企业未纳入评估范围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帐面情况; (4)揭示评估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对评估中已查明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呆坏账、无需支付的负债等原因造成的资产价值变化,评估结果中应作增减值处理,如因企业尚未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对上述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提示企业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处理。

m.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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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所揭示的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2)特别提示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说明发生在评估基准日期后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 n.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具体写明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2)写明评估结论仅为评估目的使用;

(3)写明评估报告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4)写明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5)申明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6)写明评估说明仅供委托方为送交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 o.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1)写明评估报告提交委托方的具体时间。 p.尾部

(1)写明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并盖章; (2)写明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并签名;

(3)至少由两名参与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盖章并签名。

(4)每个评估机构只能有一个总评估师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盖章签字。 1.1.4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资料应纳入评估报告的目录并统一编制页码。备查文件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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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关经济行为文件

(1)非公司制企业要求有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和上级单位批文; (2)公司制企业要求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产权持有单位的批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批文)。 b. 企业改制需提供改制方案

c.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对于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非国有、挂牌公开转让等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企业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应在《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d.被评估企业前三年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e.相关的审计报告;

为避免遗漏帐外资产,避免帐面反映的资产负债不完整,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真实、完整、合法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整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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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前应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的财务审计。

评估机构应取得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原件及企业前三年审计报告,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规范要求,做好尽职调查,结合审计报告对会计报表作出职业分析和判断,对有重大变动的事项,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需要引用审计结论,应当充分关注审计揭示的情况,并必须对需要引用的审计结论进行核实和作出相应的职业判断,不得以审计结论替代评估执业判断,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引用的审计结论负责。

市属一级单位在核准备案项目的审核中,也应充分关注审计揭示的情况以及评估机构引用审计结论的合理性。 f.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g.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产权登记证、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批复意见书、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房地产权证(包括租约合同等)、无形资产权利(属)证明、交通运输设备的行驶证及相关权属证明等;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登记证》附属内容的相关材料。 h.重要合同等;

i.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及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承诺函; j.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估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k.资产评估业务约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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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其他文件。

m. 提供的相关问题证明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有该证明材料的提供方盖章;有些证明材料需要有发证机关盖章证明的,原则上需要有发证机关盖章。提交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该在提供相关问题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1.2评估说明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应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构成评估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评估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申请核准备案材料的必备部分,评估说明中所揭示的内容应同评估报告所阐述的内容一致。 评估说明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2.1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评估说明中收录的备查文件或资料的复印件,须统一标注页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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