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其他占有市属国有资产的单位。
7.2市属一级单位包括
7.2.1出资监管(含委托监管)单位; 7.2.2委、办、局; 7.2.3其他市属企业集团。
7.3市国资委评估处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接待地址:中山南路315号,新亚丽景大厦4楼;接待时间:每周一、二、三、四下午1:30-4:30;联系电话:021-53594858转或021-63322076。
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
一、关注评估报告的完整性 1.1资产评估报告书
1.1.1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评估报告封面须载明下列内容: a.评估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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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编号(该编号需注明年度及报告书序号);
c.资产评估机构全称; d.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e.评估报告封面可载明评估机构的服务商标(即图形标志)。 评估报告书应编写目录及页码。 1.1.2评估报告书摘要
a.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将评估报告书中的关键内容摘要并刊印在评估报告书正文之前,以便使各有关方了解该评估报告书提供的主要信息,方便企业在注册等情况下的使用;
b.“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按评估报告的统一格式要求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总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等签字盖章并署明提交日期;
c.“摘要”必须与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并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1.1.3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评估报告书正文应按照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撰写: a.首部 b.绪言
绪言应写明该评估报告委托方全称、受委托评估事项及评估工作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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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1)整体企业评估的,应较为详细地分别介绍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两者合一的可作为资产占有方介绍)的情况,主要包括:
I.名称、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场所地址、股权结构、所属集团、管理级次、法定代表人、历史情况简介;
II.被评估企业类型、企业资产、财务、前三年经营状况,行业、地域的特点与地位,以及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
(2)须写明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或经济关系,如无隶属或经济关系,则写明发生评估的原因; (3)如资产占有方为多家企业,须逐一介绍。 d.评估目的
(1)应写明本次资产评估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要,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
(2)须简要、准确说明该经济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批准,如已获批准,则应写明已获得的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含批件名称、批准单位名称、确立日期及文号;
(3)交易背景介绍,涉及协议交易的,应介绍收购方基本情况。 产权转让一般为挂牌交易,如果拟协议交易的,则应明示产权转让的受让方及其基本情况,并声明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次交易,如交易方式转变为其他方式的,则评估报告无效。 (4)注明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价值类型 e.评估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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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简要写明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在评估前的账面金额及资产类型;
(2)应对长期投资、房地产情况作简要说明;
(3)如纳入评估的资产为多家占有,应说明各自的份额及对应的主要资产类型;
(4)须写明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说明原因;
(5) 企业改制或重组进行部分资产评估时,即方案设计中并非全部资产、负债进行改制或重组,存在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无形资产等租赁使用而不纳入评估范围、部分长期投资划出等情形的,评估应按照批准的改制或重组方案的资产负债范围进行。委托评估的资产是经剥离部分资产后的整体资产时,应说明被剥离资产的明细、剥离原因及处置方案; (6)评估机构在评估企业整体资产时,对于帐面不存在无形资产的,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著名商标、专有技术、专利权、特许经营权、销售网络、人力资源、商誉等无形资产,其中,对专利权,评估机构应提供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企业专利技术检索证明。整体资产评估,一般应包括企业全部的无形资产。 f.评估基准日 (1)写明评估基准日;
(2)写明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
(3)须对确定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作出明确揭示; (4)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否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如不是则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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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
(5)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由评估机构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商委托方确立,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 (6)建筑施工类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一般应选择12月31日。 g.评估原则
(1)写明评估工作过程中遵循的各类原则;
(2)写明本次资产评估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3)对于所遵循的特殊原则,应作适当阐述。 h.评估依据
(1)评估依据一般可划分为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等;
(2)行为依据应包括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委托方的申请、股份企业董事会决议等;
(3)法规依据应包括资产评估的有关条法、文件及涉及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4)产权依据应包括评估资产的产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
(5)取价依据应包括资产评估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和评估机构收集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等; (6)对评估项目中所采用的特殊依据应在本节内容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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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评估方法
(1)简要说明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所选择并使用的评估方法; (2)简要说明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