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盘盈资产、在用低值易耗品等。 g.清查调整说明。 1.2.5评估依据的说明
主要说明进行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a.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列示国家公布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
b.经济行为文件主要说明实施经济行为所必须取得的有关部门批件; c.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主要列示由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d.采用的取价标准主要列示由评估人员所选取的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文件;
e.参考资料及其他主要列示有评估人员所选取的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参考资料,包括经验数据资料、研究成果、统计资料、行业惯例及国际评估惯例等,以及评估人员认为需要列示的其他评估依据。 1.2.6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技术说明 1.2.7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1.3资产评估明细表,表1、2应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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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涉及核准备案相关报表所填写内容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提供各相关报表等。评估机构对需补充资料的应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不宜提供传真件。评估机构需补充或修改评估报告的,应对补充或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按要求装订成册。
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国资出资监管单位的要求,提供规范的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企业价值评估
2.1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评估机构原则上应收集企业前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核实。在“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中应明确揭示资产的使用状况,对无效资产应说明具体的评估处置方法,对资产的营运状况作出分析说明。同时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作出说明。
2.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2.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向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独立选择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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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2.4对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2.4.1对企业前三年的经营、收益等情况分析的合理性; 2.4.2收益法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2.4.3对收益额、收益期、折现率等参数预测的合理性。
2.5对只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报告,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核 2.5.1是否进行收益法适用性判断; 2.5.2各单项资产评估是否符合规范。 三、房地产、车牌评估
3.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与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评估应以权证记载内容为准。
3.2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与权证记载状态、用途不一致时,一般应按实际状态、用途确认。但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应当调查了解委估对象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分析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的可持续性,对于明确符合规划用途的、且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时,应当充分考虑规划用途调整及相对应市场的实际交易情况对被评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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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价值的影响。对于房地产实际状态、用途无法持续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3.3、房地产评估中,要关注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资质等。
3.4无权证的建筑物仍放固定资产科目评估,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的技术说明中揭示权证情况以及对价值的影响。
对于违章建筑,应按照资产的贡献原则,考虑其价值。
3.5评估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筑物,评估时应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的技术说明中揭示权证情况以及对价值的影响。
3.6房地产评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操作中还应该特别注意下列程序:
3.6.1核实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异同;
3.6.2全面了解被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及该地块的规划情况; 3.6.3充分调查被评估对象周边的市场情况;对所选择的交易案例作全面调查,充分掌握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条件、受让方的情况、案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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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及其他因素等。
3.7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的选择。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一般为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当委估土地处于上海市八级地区域以外(含八级地区域)或相邻区域内近期有征地案例的,如果无法使用前述三种方法时,可以考虑采用成本法。土地使用权评估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在选择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时,应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委估地块的现状、规划用途等因素,选择能充分反映委估地块市场价的合理方法。
3.8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应按房地部门核定后的金额计算。
3.9车辆评估时应考虑牌照的价值,其价值可参考市场车辆牌照交易价格。
四、长期投资评估
4.1评估机构应对企业的全部长期投资单位(包括歇业的)进行资产清查。
4.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股权比例、清查情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不能简单地按照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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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审计值进行评估。长期投资(不论级次)原则上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价值评估。
4.3如果长期投资的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相符(除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有明显收益的项目外),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测算股权投资的价值。
4.4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一般应以收益法为主,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成本法。
4.5长期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比例与工商登记比例不一致的,一般应根据工商登记股权状态评估,但评估师应关注以往实际变更情况,取得合法证据后做出职业判断。 五、流动资产评估
5.1企业内部往来对帐不平的,查原始凭证,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5.2记帐分类错误,作重分类调整。
5.3记帐不实,应摊未摊,应提未提,费用记入往来帐的,企业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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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调整帐面,评估一般不作帐面调整,但可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进行评估,并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5.4应收款项应按明细清查,适当函证,函证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应收款项笔数的10%和金额的50%进行函证;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应收款项必须函证;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应采用适当的替代程序。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进行函证。对应收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应根据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