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3)

2019-01-19 15:37

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3.5.4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改制方案的审批、资产评估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3.5.5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部门收回。

3.5.6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应对改制企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报告出具日、产权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变化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按规定进行适当处理。

四、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4.1核准项目

4.1.1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公告;

4.1.2评估委托方(申请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版;

4.1.3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及其电子版;

4.1.4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及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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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审核意见;

4.1.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1.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4.1.8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4.1.9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4.1.10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下称承诺函);

4.1.11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版(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4.1.12核准申报表单的准备

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上海资产评估网

(www.saa.gov.cn)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 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填表说明中特殊规定的除外);要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签章齐全后,由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审核、转报。

4.2备案项目

4.2.1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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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七份)及其电子版;

4.2.3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及其电子版;

4.2.4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特殊资产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

4.2.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审核意见;

4.2.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等材料。

4.2.7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4.2.8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4.2.9集体企业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应提供产权界定相关文件。 4.2.10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版。(以上6-9项材料可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4.2.11备案申报表单的准备

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市国资委网站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

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填表说明中特殊规定的除外);要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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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签章齐全后,由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审核、转报。

4.3核准备案项目电子申报办法 4.3.1客户端使用

4.3.1.1 登录“上海资产评估网”(www.saa.gov.cn); 4.3.1.2进入“网上办事”栏目;

4.3.1.3点击页面左侧“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等栏目; 4.3.1.4 运行安装客户端软件、下载《用户手册》; 4.3.1.5 打开客户端,输入用户名及密码; 4.3.1.6 根据《用户手册》操作软件; 4.3.2申报流程

4.3.2.1 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承诺函;

4.3.2.2 市属一级单位审核报告,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沟通; 4.3.2.3 市属一级单位向市国资委转报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4.3.2.4 市国资委受理评估报告,启动内部程序; 4.3.2.5 核准、备案完成,评估报告数据入库归档; 一级单位、评估机构均有自己独立的用户名和密码。 区县项目也可按同样程序申报,完成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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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受理 5.1核准项目: 5.1.1预受理 符合预受理的要件:

5.1.1.1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报市国资委且委托评估机构符合规定并已公告;

5.1.1.2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5.1.1.3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

5.1.1.4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方案相匹配; 5.1.1.5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 5.1.1.6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要求; 5.1.1.7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与文本报告一致;

5.1.1.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5.1.1.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

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最多不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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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0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提供一级单位对该部分资产的审核意见;

5.1.1.11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5.1.1.12资产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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