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4)

2019-01-19 15:37

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1.1.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5.1.1.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注册单位变更,以证书中的变更登记页或资产评估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5.1.1.15备查材料中提供资产占有方、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1.1.16备查材料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

5.1.1.17各式表项签章齐全(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处使用签字章无效)。

5.1.2项目预受理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1.3符合预受理要求的及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并在上海资产评估网(www.saa.gov.cn)予以公布。

5.1.4不符合预受理要求或网上公示出现问题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5.1.5项目审核:

5.1.5.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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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按有关规定重新转报。

5.1.5.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一级单位、占有单位及有关单位应配合调查和专家评审。

5.2备案项目 5.2.1预受理 符合预受理的要件:

5.2.1.1评估机构选择符合规定且已公告;

5.2.1.2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5.2.1.3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文件齐全有效;

5.2.1.4经济行为实施方案及评估目的详细明确,可清楚判断经济行为类型及相关评估要素;

5.2.1.5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 5.2.1.6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要求; 5.2.1.7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无损,与书本报告一致;

5.2.1.8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5.2.1.9备案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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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5.2.1.10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

5.2.1.11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

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原则上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市国资委;涉及破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市属一级单位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一般不超过4个月。

5.2.1.12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 5.2.1.13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5.2.1.14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合法、合规,价值的变化合理;

5.2.1.15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

5.2.1.16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5.2.1.17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注册单位变更,以证书中的变更登记页或资产评估协会书面证明为准。

5.2.1.18备查材料中提供资产占有方、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2.1.19备查材料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

5.2.1.20各式表项签章齐全(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处使用签字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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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项目预受理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2.3符合预受理要求的及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并在上海资产评估网(www.saa.gov.cn)予以公布。

5.2.4不符合预受理要求或网上公示出现问题的,受理人员在《备案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5.2.5备案项目受理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签章的《备案表》。 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不予备案。备案项目按比例随机抽查,备案时间顺延。一级单位、占有单位及有关单位应配合调查。 六、禁止行为及处罚

6.1涉及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企业不得使用未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操作。

6.2企业必须在评估报告限定的评估目的下使用评估报告,不得使用与限定评估目的不一致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操作。

6.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或其他方式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决策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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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占有单位、委托方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6.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6.5.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6.5.2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6.5.3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6.5.4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6.5.5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6评估项目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宣布备案无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无效备案表由原备案部门收回。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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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对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应做好记录,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评估处联系。

6.8评估报告一经发现代签字的,由有关部门对代签字者、评估机构作出相应处罚。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发现代签字的,对评估报告除作出上述处罚外,一律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6.9评估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同一企业的审计和评估工作。

6.10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承接与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相当的评估业务。

6.11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七、释义及其他

7.1市属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包括 7.1.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7.1.2市属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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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本市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7.1.4占有市属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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