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目标,有伺机作案可能的,应对其进行跟踪观察,并通知巡逻人员在其活动周围守候,一旦发现作案立即前往抓捕。
(2)扒窃、拎包案多发区域
对案件多发区域进行重点扫描和研判,辨认同一区域经常出现的非游览、购物人员,跟踪行人的可疑人员,通知反扒和巡逻人员在现场周围查看和守候。
(3)街面诈骗案件多发区域
加强对街头中奖诈骗、抛物诱骗、迷信诈骗、邮票和假外币诈骗等违法犯罪高发区域可疑人员的监控信息研判。
(4)两抢案件多发区域
注意骑摩托车者跟踪单独骑车者或行人的现象,注意跟踪单独步行的行人,发现案情立即按预案进行堵截。
(5)聚众滋事案件
加强对歌舞厅、网吧、游戏机室、桑拿浴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监控,发现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可能情况时,立即调集警力处置。
(6)重要部位
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区域、交通主干道、公园、广场等重要区域的监控。注意聚众上访、堵桥、堵路事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调集警力前往处置。
(7)大型活动
充分运用监控设施对活动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掌握活动进程、人流量等,及时向活动主办方通报活动的治安状况,确保活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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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情况
第九条 实时堵控。按照指挥调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监控中心信息查控机制,包括现场实时监视、跟踪控制及事后信息的调取、排查等。
第十条 基础台帐。监控系统值班资料要齐全,包括值班记录、处警记录、维修记录等。
第十一条 监看部位应有所侧重,确保重点,兼顾一般。 (一)重点监看部位
党政机关、金融网点、治安复杂或案件多发区域、公安部门需要控制的区域、城区繁华路段、主要出入口及周边区域、主要道路路口、小区主要出入口等。
(二)一般监看部位
一般道路路口、一般路段、小区次要出入口、小区中间部位、市场中间部位等。
(三)其他
第十二条 警情处置
一般警情由值班民警直接下达处警指令;对火灾、交通事故或重大紧急案(事)件警情由监控中心值班民警向监控中心所属机关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指示处警。同时,通知监控中心监看人员调整警情周边摄像机监控。
第十三条 健全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情况汇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设备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图像调取制度、内务卫生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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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一)监控中心内部联动
发现警情后及时报告,由值班领导或民警调集有关警力按相应案(事)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确保快速反应。
(二)监控中心上下级间联动
各级监控中心根据各自的职责与任务开展工作并加强上下级间的相互联动。
(三)与巡防人员之间联动
发现情况立即调集案发区域附近巡防人员前往处置,必要时调集值班和备勤人员前往增援,处警人员应及时向监控中心反馈现场情况。
(四)与治安、刑侦部门之间的联动
积极配合治安、刑侦部门,提供或协助调阅有关监控信息,为公安实战服务。治安、刑侦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治安形势和发破案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监控中心。
(五)与交巡警部门之间的联动
与交巡警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加强路面控制,减少路面犯罪和路面事故的发生率。
(六)与政府应急监控中心的联动
发生水、气、电等各种求助事件和群众医疗急救,地震、火灾、海潮等突发自然灾害以及反恐等各种重大紧急事件时,及时汇报监控信息,为政府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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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为城管、市容等政府其他部门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监控系统的效能。
涉及城管、市容等问题的监控信息,及时通知城管、市容等部门人员前往处置;反之,城管、市容执法人员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案件、报警求助等,应及时通知监控中心处警;在城管、市容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通知监控中心事先调整附近摄像机监控执法现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执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监看人员和维护人员。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由同级公安机关民警兼任。监看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录用由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单位负责,但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技防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监看人员可由辅警或保安人员担任。 (一)监看人员录用条件
(1)热爱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监看工作,责任心强; (2)身体健康;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一般工作原理和功能,操作技能娴熟;
(4)具有反扒工作经验或发现、甄别违法犯罪案(事)件及嫌疑人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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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熟悉监控区域地形地貌;
(6)具有协助民警接受报警、下达指令、指挥调度及协调的能力; (7)通过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监看人员招录考试。 (二)监看人员的录用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从协警、辅警或保安队员中选拔。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业维护队伍或由社会专业公司承担。根据不同维护方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维护措施。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职责: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正常运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监控的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提高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
(三)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情况; (四)加强组织、协调监看人员和维护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切实管理好监控中心的内部事务;
(五)自愿接受监看人员和维护人员的监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机关的统一管理;
(六)按规定建立实物明细账,做好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设备的添置、验收、损坏赔偿等工作,调离岗位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监看人员职责:
(一)掌握本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性能和基本的维护保养知识,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设施,严守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分布情况,熟记常见案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以及监控摄像头所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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