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板汇编 - 图文(4)

2019-01-19 16:59

安全、设备安装、防雷接地、记录介质安全、系统运行安全、通信和网络安全等进行技术指标检测工作,达不到系统正常运转的要求或者存在故障隐患,应及时调试正常。

第三十四条 在重大活动开始之前,提前做好系统的检验工作,测试报警、监控、控制、供电等多环节功能是否出现异常,制定相关的保障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核心设备和易发生故障设备的现场维护和技术保障;突发事件期间,做好重要部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大系统巡检次数,出现问题,立即排查,恢复使用功能。

第三十五条 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后,按照故障程度,一般故障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24小时内修复。

第三十六条 建立系统和设备故障维修登记簿,对系统或设备故障发现的时间、现象、维修单位、恢复使用的时间等情况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经费支持,做出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预算,原则上每年不低于系统建设费用的5%。

第四章 考核奖惩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核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实施、奖惩分明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奖惩分为单位考核和个人考核。单位考核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所辖下级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以及应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纳入公安机关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个人考核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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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基层派出所在内的各级监控中心对本监控中心监看人员建立的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考核奖惩内容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案件特点等因素,分类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建设普及、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机制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等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按年度制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考核目标,并将其纳入公安机关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单位考核由上级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建设办公室(简称监控办)或技防办组织实施,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四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并量化具体考核内容:

1、利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预防案事件情况; 2、利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破获案件情况; 3、利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抓获嫌疑人情况; 4、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基础台帐建立情况; 5、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6、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在服务民生、城市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 7、其他方面。

第四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日常考核中,要以各地按照要求完成监控点建设任务为前提,对系统预防、破获案件数量,在公安网建立相应的信息上报和统计系统。系统根据各地上报数字进行实时排名通报,监控办或技防办负责相关统计工作,在年终时提供给综合考评机构,纳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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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综合考评总成绩。

第四十五条 个人考核由各级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监看人员在以下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监看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现场发现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活动,通过人机互动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或破获违法犯罪案件的;

2、监看人员通过录像资料提供线索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的; 3、监看人员发现预备犯罪,调集警力及时制止犯罪的; 4、监看人员发现有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

5、提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运行合理化建议或在创新机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其它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监看人员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以下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监控点发生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治安案件,监看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2、监看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重要图像资料未记录或丢失的; 3、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监看人员未及时报修,导致严重后果的; 4、监看人员违反安全保密规定,导致重要图像资料泄露的; 5、使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侵犯公民隐私的; 6、其它视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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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控中心为监看人员建立个人考核档案,对各种应予奖励或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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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

应用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实战运用中发现、锁定目标、固定证据、震慑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基层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遵守。

各基层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结合各地公安业务工作具体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县公安机关是辖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主体。区、县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系统建设,负责对区、县公安机关监控中心管理维护,对派出所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和应用进行培训和指导;信通部门负责监控系统联网应用的技术保障;治安、刑侦等业务部门负责对监控系统应用的战术研究和指导。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第四条 派出所监控中心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派出所所长是该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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