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模板汇编 - 图文(5)

2019-01-19 16:59

与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治安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值班领导负责值班期间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值班人员实行值班长带班制。每班确定一名民警为值班长,负责本班值班人员的精神面貌、作风纪律、业务工作等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监控中心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并进行24小时不间断实时录像。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监控系统。

第七条 派出所应强化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值班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增强值班人员发现、甄别以及配合干警和巡防队员处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的能力。

第八条 派出所监控中心要按规定安排固定的监控值班人员(按每人监控12个画面比例确定值班人数),同时对监控值班人员不得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确保有人对系统的操作。

第九条 监控中心招录的值班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 (二) 身体健康;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掌握监控系统设备的一般工作原理和功能;

(四) 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五) 具有电脑基本操作技能,能娴熟操作监控系统。

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从原巡防队员中选拔。招聘的具体程序按照局巡防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新招聘的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向地市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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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心值班人员职责任务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监看监控图像的动态情况,重点加强对易发案部位、时段和可疑人、物、事的观察。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迅速发出预警信息指令和有关人员出警。同时,还要将接到报警处附近各监控点的图像调出,以便及时发现嫌疑人和了解现场情况,为领导指挥和决策提供依据,并要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监控中心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区、县公安机关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监看各派出所上传的图像,确保图像联网畅通。接到派出所上报情况或通过监视画面发现情况立即向当班领导报告。当班领导负责中心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加强监督检查,随时掌握工作情况,遇有情况及时处置,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凡在监控范围内发生的案件,派出所监控中心必须调取监控录像进行查核,将有价值录像资料进行固定证据,及时复制、拷贝,单独存储。区县公安机关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将各派出所监控中心发现有价值的录像资料进行备份,然后及时通知办案单位调走,以便为破案提供线索和作为认定嫌疑人违法犯罪的证据。

第十三条 派出所监控中心应汇总监控系统发现线索查破的典型案例并将详细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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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案(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条 派出所预先制订各种案(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预案,明确通讯方式和要求,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第十五条 派出所值班室应即时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报辖区监控区域内的发案情况,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有的放矢地进行监控搜寻,注意发现情况。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监控中心应当指令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110指挥中心:

(一)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 (三)重大涉外事件; (四)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其他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可疑人员等要立即指令该派出所处警车辆和附近地点的巡防人员赶赴现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和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如果本派出所警力不够需要其他警力增援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监控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要经常对辖区所有监控点范围的图像进行巡查,特别是对易发案地段要重点进行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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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备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应督促维护单位对治安监控系统摄像头进行定期擦拭,遇有雨雪冰冻天气及时消除镜头积雪和冰冻,保证摄像效果。

第二十条 监控中心的系统发生设备故障,值班长应立即通知系统维护单位派人员迅速修复。

第二十一条 监控设备如需搬离监控中心进行维护,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应及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定期分析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条件、因素等,改进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措施。

第六章 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各个监控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应加强有关安全保密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安有关安全保密工作制度,严禁擅自泄露监控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监控中心观看监控图像。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调取、查阅监控有关资料,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记录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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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控中心内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 监控中心机房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的人员,需要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做好值班情况记录、交接班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设备维护和维修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治安监控中心的安全防护,按规定配备气体灭火器,严禁发生被盗和火灾等事件。

第八章 值班人员的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做到“身不离椅”、“眼不离屏”,发现警情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出指令。

第三十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因特殊情况要离开的,必须经派出所值班领导批准,安排好替换人员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小时。工作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听音乐、聊天、睡觉、打电脑游戏、看书、看报以及其他杂志等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脱岗;不得将其它电器接在机房内UPS电源上;不得在系统电脑上安装其它无关的软件。若违反其中一项一律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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