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聘用的监控值班人员在三个月内未通过监控系统发现任何线索的一律解聘。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中途轮换吃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脱岗。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如果值班人员不按规定操作导致设备损坏的,除要承但所损坏设备的经济费用外,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将图像信息、操作员密码、监控点数及摄像机安装的位置对外进行泄露。如违反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处警人员接到监控中心指令后要及时到达现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贻误时机的,局里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对值班人员严格要求和管理。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并学会常用故障的排除。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图像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通过监控图像提供录像资料为破案提供线索从而破获案件的,根据各地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如果在其辖区监控点摄像范围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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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事)件未能发现或者不及时指令处警人员处置的,根据各地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后,不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根据各地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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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维护制度(模版)
一、前端设备维护
1. 检查摄像机的摄像位置,确保对防范区域的有效监控,应避开逆光处。
2. 定期检查摄像机的电源电压是否正常,电压过低会增加图像杂波、色彩失真。
3. 在风沙或空气过于混浊的恶劣天气下,应及时做好防护罩窗口清洁。遇有雨雪冰冻天气应及时消除镜头积雪和结冰,确保图像清晰。
4. 摄像机、云台、防护罩安装必须牢固。在监视器上出现图像大幅度闪过或跳动,维护人员首先检查支架的牢固性。
5. 检查云台转动的平稳度。注意观察监视器上的图像是否有跳动和图像的稳定性,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6. 值机人员每天上岗时,应发出解码器的操作指令,检查解码器工作是否出现丢码现象,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7. 每2个月检查防护罩的除尘、防潮、风扇、雨刷等功能,做好防护罩的窗口清洁。
二、传输线路维护
1. 如因视频电缆的损坏或变质造成图像模糊不清,甚至出现无图像,或因控制电缆损坏,导致受控设备反应不灵敏,甚至完全失控;或因电源电缆损坏,导致整个系统无法工作或部分设备无法工作时,应及时维修传输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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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无线传输设备发射功率下降,接收灵敏度下降,以及收发天线方向偏离等原因引起图像质量下降,噪声系数增加时,应及时维修无线传输收发设备。
三、终端设备维护
1. 系统启动时,应将所有的监视器电源关闭,防止启动电流过大,造成电源跳闸。监视器亮度应调在中等亮度范围内,防止亮度过大会影响监视器的使用寿命。监视器屏幕应定期清洁。
2. 定期检查视频分配器输出幅度的一致性和电缆接头的牢固性。 3. 定期对视频矩阵切换控制器进行切换检查。通过输入摄像机编号和监视器编号,可在监视器上显示该摄像机的图像,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4. 定期对摄像机的镜头、云台控制进行检查,通过控制摄像机上、下、左、右、拉远、拉近等动作检查摄像机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5. 定期对预置位检查。通过预置摄像机方位及焦距,按动该摄像机预置键即可显示出预置画面,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6. 定期对视频图像的时序显示检查。视频图像可在监视器上设置自动显示的时间和顺序,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7. 定期对字符显示检查。通过设置摄像机编号、位置、时间等信息,在监视器出现图像的同时,应显示设置字符信号,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8. 定期检查数字硬盘录像功能。通过录像回放,检查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图像清晰度等,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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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
应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模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大力提升报警和监控系统在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包括由公安机关建设并管理的报警和监控系统和由社会单位建设并管理的监控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包括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应用情况。
第四条 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对各有关单位进行分类考核。考核分三类进行。第一类为城郊分局;第二类为专业分局和县公安局;第三类为市局直属有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系统建设情况考核,基本分为25分。按时完成市局下达和区县规划建设的目标、任务,加15分;能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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