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或列管)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安装报警和监控系统而未安装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系统未经论证、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却投入使用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25分。
第七条 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基本分为35分。能完成以下任务的,每项加5分。
(一)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健全; (二)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能够得到落实; (三)监控值机人员能够24小时值机; (四)各种台帐完备并认真填写; (五)设备维护及时、系统运行正常;
(六)能够按标准或规定要求保存图像资料,且回放图像清晰; (七)能够实时发现警情,并及时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35分。 (一)监控值机人员不能熟练操作、业务不熟悉、值班脱岗的; (二)设备不及时维护,未能按标准或规定保存图像资料的; (三)未能及时发现警情,且未能及时处置的; (四)台帐不全且填写不规范或漏填的; (五)在系统建设、应用数据统计中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系统应用情况考核,基本分为40分。
通过监控系统,抓获1名被刑事扣留的现行犯罪嫌疑人,加10分;抓获1名被行政扣留的现行违法嫌疑人,加5分。
通过录像资料提供线索或证据导致案件侦破的,每一起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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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监控系统发现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迹象并及时处置的,每一起加10分。
通过监控系统在维护民警权利、辨别假案中发挥作用的,每一起加10分。
上述每项涉及同一人的,不重复计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最多扣40分。 (一)有监控系统,未按规定正常使用的;
(二)监控系统应当提供有效图像资料而不能提供的;
(三)监控值机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应当发现重大警情而未能及时发现的;
(四)录像资料保存时间或图像回放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及计分方法
第十条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为一考核年度。 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加分、扣分形式。各单位绩效考核部分计算方法为:总分=25×(本单位系统建设得分/各单位系统建设最高得分)+35×(本单位系统运行管理得分/各单位系统运行管理最高得分)+40×(本单位系统应用得分/各单位系统应用最高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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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在全局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市局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根据年度考核总分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达标;70分至79分为基本达标;69分(含69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三条 市局设立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核基本达标的单位给予警告,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由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和管理的报警和监控系统,因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并直接导致重、特大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的,市局将直接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由社会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的报警和监控系统,因相关公安机关监管不到位,因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直接导致重、特大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的,市局将根据情况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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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模版)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派出所对辖区治安重点和案件易发、高发的地区、部位进行实时有效地监控,充分发挥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实战效能,分局决定对相关派出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办法的顺利实施,分局成立派出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考核办公室,由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局办公室、信通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为考核办公室成员,负责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派出所。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1.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
2.考核以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内部管理、工作实效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相关数据以上月的21日至下个月的20日为一个时间段进行统计。
3. 考核采取加、扣分相结合,设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为100分,每项均为基本分值扣完为止。附加分根据实绩进行计算,上不封顶。被分局领导检查发现或被警务督察通报的,按相关标准加倍扣分。
4.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的方式进行。派出所城市报警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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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考核工作月报表经所领导审核后于每月22日前上报分局考核办公室。
附件:1.派出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2.派出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考核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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