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终极笔记奉献 - 图文(2)

2019-01-26 14:14

B.有言论、出版、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C.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D.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 E.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权利 7 二级2009-62-ABCD

1.3民法(1040P9)

民法部门中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 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1.3.1民事法律关系(1041P9)★★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包括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平等主体:无管理、隶属关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3.1.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参与者 ○1自然人(年龄、精神状况分为无、限、完人,16-18自食主其力视为完人) 体 ○2法人(四条件-依法成立,财产经费,名称、组织、场所,独担民责)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1财——资金+有价证券 客○2物—可支配且有用(被需要的客观实体) 体 ○3行为—要产生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物化or非物化 ○4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精神产品,多为知识产权 民事权利、义务 内法定权利、义务-如:人身权利 容 约定权、义务-如: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注意:我国规定: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其行为地法律规定。 【口诀】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义务归主体,民事能力做前提

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财)行为, 1.3.1.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变更内容 具体分类 示例 1主体变更 主体的改变 2,客体变更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如合同转让,由新的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客体范围的变更 客体性质的变更 总包商将所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 如建设施工合同中,工程量的改变 新客体的改变,如工程项目由小桥改为涵洞 意味另外一方义务的增加 意味另外一方义务的减少 3,内容变权利增加 更 权利减少 1.3.1.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履行完毕,即清偿 终止 2协议即时协商 终止 约定终止条件 事后达成一致 违约终止 1.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 概念 公民或法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变动)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类 依据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须书面、经过审批等:建设合同、专利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小额借贷 事先约定终止的条件和权利人,当条件成就时,有权人可单方终止协议 不可抗力或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或守约方可解除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1、主体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要件 自然人:相应能力;无限人不相应的要法代的同意或者追认 法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超营业范围不导致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1意思:内心真实期待+并愿意为法律所调整的法律结果; ○2表示:发诸于外能被相对人获悉(不局限于是言语、文字) ○3真实:内心意志=外在表示;不真实(客气等虚假表示、认 识错误)、不自由(被欺诈、胁迫的);但不是所有的意思表 示不真实都必然导致行为无效(有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定的特定形式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且非常常见的一种,所以合同法中对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口诀】 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

【真题】

(二级2009-02)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级2009-02-C

1.3.3代理制度(1043P14)★★ 1.3.3.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

1、 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

无限人,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 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3、 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1.3.3.2代理的种类(委托、法定、指定,重点是委托代理) 代理产生依主要特点 常见示例 种类 据 委托被代理应明确代理人姓名、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代理 人的授称,代理事项、权限和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律师权 期间 代理诉讼、公司员工(法委托人签章 定代表人除外)代表公司的签约行为 法定法律的全权代理(可以代理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婚精代理 直接规都能代理) 神病人的妻子/丈夫 定 指定法院或多发生在诉讼中,(本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侵代理 有关机质也是法 权,法院在其均不愿意承关指定定代理) 担监护职责的祖父母、外而产生 祖父中指定一人担任诉讼中的代理人 1.3.3.3代理人、被代理人责任的承担 导致责任原因 权利人处理 责任承担后果 1、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追认或明知被代理人承担,相当无权、越权、超而不否认 于有权代理 期代理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即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恶意且导致被代理人损失 3、代理人失职滥权 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 4、代理事项/代理行 为违法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致使被代理人损失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代理 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 5、复代理(代理○1事前告知征得同意或人将 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事务又转托○2事前未告知或被代理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他人代理)的责人事后不追认 任承担 ○3上表○2例外:紧急且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口诀】

不明串通知没权,违法转错共同连

注意:民法中的善意、恶意,与好坏无关,而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情。 1.3.3.4表见代理(一级中的重要考点) 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表现形式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无代理权 1、无代理权 1、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超越代理权2、实施了代理行为 担责任 限 被代理可向行为人代理期满后3、善意相对人/第三人有理由2、追偿 继续代理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口诀】

没超终止订合同,有理相信代理(成) 注意:有理由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1.3.3.5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期满或者完成委托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为能力 辞去委托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5、双方关系监护关系消灭(如离人终止 婚、解除收养关系) 注意:被代理人发生3、4的情况注意:在法定、指定代理下,被不必然终止代理 代理人必是无限人 【口诀】

满完消辞死失终;恢复(两)死代理丧,取消监护关系(亡) 【真题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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