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示例】 (二级09-6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二级2010-05-D
二级2010-08-B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情况,参见《宪法》第十条 二级2009-04-B 二级2009-64-BC
1.3.7.6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054P24)★★★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主义
我国是登记主义:即自登记时发生物权效力;注意:国有自然资源、法律另外规定(见3)除外。不动产物权=合同生效+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没影响。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房产商一房两卖两个合同都有效,过户
登记给谁,谁获得房屋产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物权法同时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失效条件:债权消失(如:不买了)
或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能登记不登记)。 2、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主义
动产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例外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运输工具)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
这些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非常脆弱。
例1:张三买走了李四的一只羊,约定第二天交付购羊款200元,当晚张三将羊以150
元价格转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携款潜逃。张三卖羊时,羊的所有权为谁所有?李四是否
有权向王五返还该羊?李四的权利应向谁主张?
结论:没收到钱的情况下,让对方取走货,货款两空的风险很大。 例2:张三将汽车卖给李四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汽车物权已经因交付而归属李 四了),某日张三向李四借开该车,并趁机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车管所资料上的车主还是张三)。此时李四不能向王五主张对该车的动产所有权(即: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王五一定要是善意的,即不知情的。 3、物权变动的特殊变动规定 ○1因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继承或受遗赠发生时物权变动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或消灭物权(不需登记) 【真题示例】、 (二级10-74)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 )作为抵押物的,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A.交通运输工程 B.正在施工的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加工的工程模板 E.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级09-05)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一级09-44)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
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7。 A.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 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 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级2010-74-BE 二级2009-05-C 一级2009-44-B,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例,两个合同都有效,合同形成债权;谁办理了登记,房子物权归谁。 1.3.7.7物权的保护(1056P26)
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保护形式:1申请确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修理、重做、更换或恢
复原状、5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法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1.4合同法(2000P151)
民法部门的重要组成法律,基本法律;分为总则和分则,前者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后者对十五种有名合同做出了规定,其中有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工程活动密切相关。
1.4.1合同法的原则及合同分类(2010P151)
1.4.1.1合同法的原则(2011P151)★
法律原则是反映所调整法律关系的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的基本理念、体现总体指导思想、贯穿全法的原则;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基本准则。对具体法条的法律规则起到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规则内容具体明确,有可预测性但是僵硬;原则内容抽象概括,有灵活性但是缺乏可预测性。有规则的必须先适用规则。) 平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达成合意成立合同。 原则 自愿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必须在法律范围原则 内,遵守公序良俗; 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如公共服务行业的普遍服务、强制缔约规定。 公平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大体平衡,即民法上的等价有偿;是显原则 失公平下受害人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 诚实诚实、讲信用、相互协助;是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缔信用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基础;在约定不明、法定原则 空缺时,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释原则。 不损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害社公共利益。 会公共利益原则 【口诀】“自、信、不损、公,平”,
另外《合同法》以促进交易,尽量使合同成立和有效,为重要立法宗旨之一。
1.4.1.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011P154)★★
狭义合同: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受《合同法》调整
广义合同: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
1. 有关身份(收养合同、婚前合同等,涉及情感不适用诚实信用、公平等合同法原则)
2. 有关政府形式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代扣税款、行政奖励合同、征
地补偿合同等;但是政府采购合同不是行政合同;关键看是否能平等协商、政府是否运
用公权力) 3. 劳动合同
4. 政府间协议,条约(国际法调整) 【口诀】
(合同不能)婚养监 【真题】
(二级09-42)
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
A.收养关系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与合同
二级2009-42-D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的分则中有列,是有名合同
1.4.1.3合同的分类(2012P154)★★★
分类标准 类别 1根据法律是否有名合同 赋予特定名称、设有专门规范 无名合同 示例 分类意义 分则15种,买有名的应直接卖、租赁、建设适用相关专门工程合同 规则 劳务抵充房租合同、易货合同等 买卖合同-交钱同时履行抗辩交货;建设工程权;风险承担 合同 赠予合同 买卖、租赁、运注意义务、行为输、建设工程合能力要求程度同 不同 无偿借用、无偿保管 合意后,合同即判断合同成立成立,如建设工时间 程合同等 合意后还须有交付行为:保管、定金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未满足形式要书面;中文合资求,合同不生效 经营合同-批准 凡没有明确要求的,买卖合同、民间小额借款 一方为与不特1可能导致无效 定对象交易,事2理解争议处理 先拟定不许改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可以独立存在;判断合同效力 如借款合同 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借款保证合2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 双务合同 3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4根据合同是否要求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5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6按照条款是否为事先拟定 格式合同 非格式合同 7以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