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意见(2)

2019-01-26 18:27

三、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贷款已经到期或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提前到期; 2.当事行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当事行能够向法院提供用于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的准确住址。

(二)申请支付令的一般程序 1.支付令的申请。

当事行决定采用支付令方式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写明申请人(当事行)、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请求事项。应写明要求债务人支付财物的名称和具体数量。

(3)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内容主要从下述几方面进行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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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写明债权标的物是金钱还是有价证券,债权数额,债权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约定的归还期限;有无债权文书、对债权文书有无争议;二是说明当事行和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支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相互折抵计算的问题;三是说明债务已到偿还期限,当事行曾向被申请人追讨,被申请人应当偿还,但被申请人却不予偿还的经过;四是引用法律条文,作为提出申请的依据。

2.支付令的执行。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提出异议,则支付令自动失效。当事行应及时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异议或仅表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申请支付令催讨债务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因此,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对保证人的正常催收工作仍要继续进行。否则容易造成超过担保期限丧失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3.当事行应当结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和当地法院对支付令的认可程度,综合评估贷款逾期时间、还款意愿、法律成本、可能达到的效果等多种因素后决定是否采用申请支付令的形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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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4.当事行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不宜再申请支付令。

四、公证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可以采取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处理。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条件

1.当事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行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执行证书。

对经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当事行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申请时应当提供债权文书、原公证书和可证明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当事行可以向原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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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列入执行标的。

未经公证的符合条件的借款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逾期后,当事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接受强制执行。当事行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后,且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申请强制执行。

取得执行证书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借款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将抵押(质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强制执行抵押(质押)合同的,应及时就抵押权(质权)的实现另行起诉。

五、诉讼(仲裁)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条件

采用诉讼(仲裁)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的,当事行应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事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确定诉讼方案。我行胜诉的,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我行败诉且判决、裁决或裁定违法、显失公平的,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采取仲裁方式处理不良贷款,取决于我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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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仲裁)的基本程序 1.诉前论证。

诉前论证应当以审查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为基础,重点对下列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诉讼方案:

(1)诉讼事项基本事实的判断及法律关系定性; (2)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 (3)诉讼(仲裁)成本分析;

(4)诉讼(仲裁)风险、应对策略及诉讼(仲裁)结果预测;

(5)财产保全及诉后执行情况预测; (6)分拆诉讼(仲裁)标的可行性; (7)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可能性; (8)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 2.诉讼(仲裁)的提起。

应当根据债务人(含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合理确定诉讼(仲裁)目标和标的金额,制定周密、可行的诉讼(仲裁)方案,不得盲目提起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管辖机构一般应当首先选择相关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机构,管辖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行应本着有利、方便的原则选择管辖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有权机构审议决定,可以不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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