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申请仲裁):
(1)借款人、担保人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执行,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对我行负有多份债务,其中一份债务已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效果,其他债务既无法履行,也无偿债担保;
(5)借款人或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
(6)没有胜诉的可能、胜诉后收回资产可能性很小、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效益或者单纯为了保持诉讼时效而起诉的;
(7)有其他不能起诉(申请仲裁)的因素。 3.诉讼(仲裁)管理。
案件起诉以后,当事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努力实现诉讼目标,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4.诉讼(仲裁)的执行。
债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当事行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行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11
执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当事行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法院不予变更或追加的,当事行可以向原仲裁机构申请确定新的被执行人,然后申请法院执行新的被执行人。
六、委托第三方追偿
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不良贷款的,应在对不良贷款的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不良贷款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
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受托人的选择
委托第三方追偿不良贷款的受托人分别为:
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总行特定委托不良贷款的受托人由总行另行规定。
我行在职员工及直接从事资产处置、审查、审批工作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受托人;由后者投资或者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经济组织也不得担任受托人。
当事行应对拟受托人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人员素质等
12
方面进行评估,择优选择推荐受托人。
受托人的选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和招标方式。
协议方式是指当事行与拟受托人就委托清收不良贷款、委托清收费用(率)、委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直接协商,并确定受托人。
招标方式是指当事行将拟委托清收不良贷款、委托清收费用(率)、委托方式、委托协议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或向三个以上具备受托清收能力、资信良好的拟受托主体发出投标邀请书,由当事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投标价格等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确定受托人。
单户胜诉未执结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含)的不良贷款的受托人由一级分行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二)委托清收协议的签订与终止 1.委托清收协议的签订。
当事行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清收协议,一级分行要逐步统一制定委托清收协议文本。委托清收协议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规范受托人的清收行为,确保受托人依法清收,防范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委托清收协议应根据不良贷款的清收难度约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通常约定为一年。
2.委托清收协议的终止。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清收协议终止, 受托人有过错且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当事行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1) 法律、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委托清收协议履行不能的;
13
(2) 受托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受托人资格的;
(3) 受托人截留、隐匿或私分受托不良贷款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的;
(4) 受托人采取违法违规方式清收委托不良贷款的; (5) 受托人未履行或者严重违反委托清收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
(6) 未经我行同意,受托人越权代理的; (7) 其它损害我行利益的情形。 七、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债务人破产清偿时,当事行应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破产清偿过程中,当事行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发现破产方案有疑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我行权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破产企业有逃废债嫌疑的,应及时向破产清算组主张债权,向债权人委员会、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报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我行权益。
对不符合破产条件,债务人、地方政府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当事行应及时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出异议,并向上级行报告。
涉及到我行重大实体权益的处分应当遵循总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八、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处理
14
当事行在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发现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采用刑事手段处理。
(一)借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手段贷款,骗取的贷款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的,当事行可要求借款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借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将取得的贷款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当事行应向该借款单位要求对借款合同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当事行可以向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的单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如有证据表明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当事行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当事行可以要求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五)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我行,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当事行可以要求该企业承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