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意见(6)

2019-01-26 18:27

有权,也可以请求法院直接执行租金收益受偿。在对租赁物变现时,应当注意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避免因此导致买卖无效。

(五)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投资者的保全

债务人和保证人为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划拨其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缴存的自营业务交易清算资金。有自营账户的,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清算资金解除冻结。否则,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划拨已冻结的资金。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

债务人和保证人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时,可以请求法院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如果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未作回购质押,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冻结、提取。

(六)共有财产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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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到的财产系债务人与他人共有,其份额不能确定导致难以执行的,当事行可以代位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确认债务人的共有份额,就该共有份额申请强制执行。

(七)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转让程序中财产的保全

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如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对此没有过错,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如当事行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出卖财产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保全或执行该财产。

债务人和保证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事行在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条件下,可以申请保全或执行该财产。

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或保证人保留所有权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如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当事行可以申请保全或执行该款项。

债务人和保证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当事行可在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条件下,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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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合同,法院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行可以申请保全或执行债务人和保证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八)债务人到期债权的保全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当事行可以对该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执行程序中,当事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为法院支持,当事行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另行对该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九)担保物权的保全

当事行对法院在另案中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如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完成的清偿或者分配。

第四章 不良贷款处理中的司法执行

当事行取得以下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予履行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法院生效的支付令;

3.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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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文书;

5.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因机构调整导致当事行名称变更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机构调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司法执行的申请

对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行应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超时限导致债权落空。

(一)执行管辖

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因执行法院缺乏执行力度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当事行或其上级行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提级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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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执行的数额

申请执行的数额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本金、利息以及因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的,当事行应合理确定申请执行金额。

(四)申请执行的费用

当事行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允许缓交申请执行费的,应积极争取缓交,待实际执行回财产后,从执行回财产中扣收。执行收回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先冲销垫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减少诉讼费用垫付。

二、执行标的的确定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车辆、设备、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动产;房产、地产、林产、种植物等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享有的债权;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及相应的股息、红利;其他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

当事行在申请执行时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以下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生活费用、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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