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意见(4)

2019-01-26 18:27

担赔偿责任。

(六)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当事行可以要求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九、和解

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各级当事行可以在不良贷款处理程序中与债务人或保证人和解,变更贷款合同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债务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一)诉讼外签订和解协议

当事行可以在司法程序启动前与债务人或保证人达成和解;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达成和解的,应与债务人或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

修改债务条款方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有还款意愿,但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为降低其还款压力,对原债务合同约定的币种、利率、期限进行调整,或为增加担保能力调整担保方式的情形。以减免息等方式修改债务条款的应事先调查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具体包括:

1.债务人生产经营现状、财务状况、筹集资金能力等。 2.贷款基本情况。包括贷款现状及形成过程、贷款抵押担保情况。属保证担保贷款,应调查担保人经营状况等;属抵(质)押贷款,应调查抵(质)押物的整体概况、原值、现值、抵(质)押合法性、变现难易程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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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及效果。

4.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来源的合法性情况。

5.其他可能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信息。

修改债务条款应坚持降低风险、带动收回、减少损失的原则,在不改变原贷款形态、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不更换借据前提下,通过与债务人(担保人)签订协议补充的方式修改原债务条款,审慎订立新债务条款。

当事行应对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能力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对仍能够产生现金流、具有筹资能力、贷款风险可控的法人类债务人,审慎选择调整还款币种、还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等修改债务条款种类。 调整还款币种、贷款利率、担保方式等债务条款的,当事行应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债务人(担保人)未履约的,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恢复执行原债务条款(应在新债务条款中作此约定)。

(二)司法程序中的和解

在司法程序中达成和解的,应同时请求法院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逃债行为的,当事行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起诉或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如执行法院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不予恢复执行,当事行可考虑依据新的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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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行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前,债务人自愿履行,但要求债务延期或减让,当事行可以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替代法院生效判决。当事行一旦与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则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即视为已履行。如债务人未按协议履行债务,当事行不能再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只能依新协议为依据另行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行应谨慎运用诉讼中的协议履行手段,一般不宜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与债务人订立还款协议。

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且有还债诚意并明确承诺还债期限的,在其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当事行可同意其暂缓执行,担保如有期限,暂缓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暂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当事行应要求执行法院就此制作执行笔录。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当事行应要求其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十、以资抵债

当事行在不良贷款处理中接受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要根据有关制度,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价值稳定、易保管、易变现,债务人或保证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没有法律争议,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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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其他权利限制(如抵押权)的资产抵债,并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诉讼外采取以资抵债方式和解的。当事行应事先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分析日常管理信息、现场调查取证的方式,全面获取拟收取抵债资产的有效信息。收取抵债资产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债务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债务人(担保人)概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2.我行贷款情况。包括贷款基本情况、贷款形成过程、担保情况、管理成效等。

3.资产产权及性状。包括实物现状、使用情况、产权状况、存在瑕疵、管理和处置障碍等。

4.资产价值信息。包括资产收取评估价、市场调查价、政府指导价、协商谈判价、其它途径获得的价格信息和收益信息等。

5. 预计管理成本。包括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折旧损失等。 诉讼中以以资抵债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的,除价值不贵重的动产、有市价或者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当事行应当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抵债资产属国有资产的,应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不合理的,当事行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当事行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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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以资抵债的,应请求法院做出以资抵债的裁定,需要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还应请求法院向相关部门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动产抵债的,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当事行时起转移。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抵债裁定送达债权行时转移。法院裁定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抵债资产移交债权行,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抵债资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提供的下列财产一般不宜作为抵债资产接受: 1.权利归属不明确、有争议或负担有抵押权或其他在先权利的资产,如未缴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已租赁给第三方使用且租赁期较长的财产。

2.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且抵债行为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3. 涉及诉讼纠纷或被法院在另案中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4.依法不能自由转让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社会公益设施,国家专控设备和军用设备,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等。

5.预计保管、维护、处理费用高于变现价值的财产。

第三章 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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