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意见(7)

2019-01-26 18:27

品后,予以执行。

(二)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四)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六)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及其营业场所、运钞车;

(七)国家机关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及办公用房、车辆等办公必需品;

(八)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九)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管理,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十)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十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十二)证券交易保证金;

(十三)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三、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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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当事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新的财产线索,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

在债务人是法人的情形,多个债权人均对债务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且其多数财产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法院冻结、扣押,当事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如债务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或在其他情形下,执行法院对法人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也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在债务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债务人在另案中被执行,其大部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当事行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依据。

第五章 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当事行在不良贷款处理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证据。

(一)证据的收集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确因客观原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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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行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但应注意,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行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二)证据的种类

当事行一般应当收集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补充协议)、借据、提款凭证等涉及债权成立及具体数额的相关证据资料;

2.诉讼时效是否连续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处理通知单及与该贷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

3.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证明材料; 3.抵押物或者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4.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5.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说明;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证据的提交

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根据案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二、变更、追加催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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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行在诉讼中发现债务人或保证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变更、追加催收对象:

(一)债务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告或被执行人。

(三)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当事行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四)债务人或保证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分立为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追加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为被告。债务人或保证人未依照法定程序与其他企业合并或被兼并,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为被告。

(五)债务人或保证人无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当事行发现其股东(开办单位)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追加其股东(开办单位)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其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达不到有关规定确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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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务人或保证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其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债务人或保证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其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七)债务人或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当事行有理由怀疑被执行人股东(开办单位)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八)债务人或保证人未经清算即注销,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股东(开办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债务,或做出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虚假陈述的,当事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法院不予变更或追加的,可以对其另行提起诉讼。

(九)债务人或保证人依法改制,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当事行应向法院申请变更新设立的企业为被告或被执行人。

(十)债务人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当事行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相应债务部分民事责任。债务人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当事行或者虽通知当事行,而当事行未予认可的,仍应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执行中发现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当事行可以申请追加新设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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