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为保证贷款债权得以实现,当事行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行应审慎、准确提出保全申请,避免错误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行发现实际控制着可用于偿债资产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出于恶意或非恶意地变卖、挥霍、转移、隐匿、毁损或抽逃可偿债资产的行为或可用于偿债资产因非人为的自然原因难以保存,如风雨侵蚀、日晒雨淋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可能导致有关财产灭失或因被转移、隐匿等,不易找到而给执行带来困难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财产。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行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也可以在起诉以后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
(二)担保
当事行提出财产保全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我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三)起诉
当事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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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四)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不良贷款处理适用仲裁程序的,当事行应按照申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连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员会转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
(五)财产保全效力维持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当事行可主张就该替代物、赔偿款受偿,但应当及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
法院冻结债务人或保证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行应及时向保全法院办理延期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防止因超过保全期限导致偿债资产流失。
三、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一)债务人财产调查
当事行应事先做好债务人和保证人财产调查工作,要灵活采用多种措施,查找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供清偿贷款债权的财产。
当事行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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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情况及股东、注册资本情况,到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或保证人车辆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屋、林业、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不动产情况,到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查询债务人知识产权情况。请求法院到企业开户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法院实行协助调查令制度的,当事行可以通过请求法院颁发协助调查令的方式查找债务人和保证人财产。
(二)不动产的保全
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行可以请求执行法院查封,变价受偿。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债务人与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当事行应当请求法院分别进行查封并办理查封登记。
债务人和保证人全部或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或其分割部分进行预查封。
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有关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当事行可以向法院主张就政府退还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土地出让金受偿。
当事行在保全或执行中发现有关部门恶意将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注销,或因其他过错导致抵押权落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或判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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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供执行财产或抵押财产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后裁定予以处理,就转让所得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受偿。
对登记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名下的房屋,当事行可以请求执行法院查封,变价受偿。查封房屋的同时应当同时查封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债务人与他人的除外。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当事行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进行预查封,待产权登记后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变价: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其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债务人和保证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债务人和保证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债务人和保证人时,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债务人和保证人,而法院、放贷债权行认为登记为虚假时,当事行须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另案中已被法院查封的,当事行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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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的,轮候查封将自动转为查封。
债务人和保证人名下有在建工程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对在建工程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变价受偿。申请查封在建工程,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三)股权投资权益与收益的保全
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冻结,并在执行阶段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禁止债务人或保证人提取,禁止有关企业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支付,并请求裁定有关企业直接向债权行支付。对债务人和保证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债务人和保证人提取,禁止有关企业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支付。到期后当事行可以在执行阶段请求法院从有关企业提取。
有关企业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债务人和保证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当事行可以要求该企业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租赁物及租金收益的保全
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管理、使用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就租赁物变价受偿,或裁定取得租赁物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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