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事行可以申请追加新设公司为被告或被执行人。
上述情形,当事行也可以对新设公司另行提起诉讼。 (十一)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或无偿占有、接收遗产的第三人为被告或被执行人。
(十二)不良贷款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财产不足的,当事行可以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配偶已离婚,当事行仍可申请追加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
三、诉讼时效和权利除斥期间管理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当事行应当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不良贷款建立诉讼时效和权利除斥期间管理机制。运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机制维持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有效性,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应尽量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争取不良贷款债权恢复诉讼时效,尽量不出现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对于有除斥期间的权利应在期间内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丧失。
(一)不良贷款处理中的诉讼时效管理应当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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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借款合同被撤销,返还已发放贷款资金、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3.当事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视为主张权利,能够导致时效中断。
4.当事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但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5.当事行可以要求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以中断诉讼时效。
6.当事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可认定对我行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7.当事行与债务人对账,债务人在对账凭证上签字盖章的,可认为时效中断。
8.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向当事行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可视为新的时效期间。
(二)不良贷款处理中几种重要的除斥期间 1.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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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
3.当事行向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贷款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贷款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当事行在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不良贷款债务人逃废债务行为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低价转让财产
不良贷款处理中,发现债务人或保证人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转让其财产,当事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并执行转让财产。
(二)债务人或抵押人转让已抵押财产
不良贷款处理中,发现债务人或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当事行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无效或直接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三)转移执行财产
执行程序中,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当事行或买受人的,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当事行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转移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产逃债
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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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理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当事行可以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五、不良贷款处理的法律档案管理
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档案是不良贷款处理法律工作需要使用及处理中形成的各类文件的集合,是不良贷款处理法律工作的基础资料。各级行应当注意整理和保存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档案。
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债务人和担保人(如有)主体资格的法律文件; 2.债务人和担保人(如有)就不良贷款形成和提供担保的内部授权文件;
3.各类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及就不良贷款达成的任何书面意见;
4.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借据、催收通知等法律文件; 5.各类担保权属证明文件或登记证书; 6.不良贷款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
7.贷款发放、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意见书; 8.债务人和担保人相关财产状况的文件、资料; 9.其他不良贷款处理法律工作需要使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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